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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時事回應】女人不是生產報國的工具/陳昭如

 女人不是生產報國的工具

陳昭如/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近日,法務部提出民法親屬編的修正草案,將女性的結婚年齡由十六歲提高為十八歲,以使男女的結婚年齡一致。修正草案一出,立即引發朝野立委的反對聲浪,認為這違反了國家鼓勵生育的政策,有國民黨立委甚至批評,這樣的修法反而限制了某些已經成熟的女性想要傳宗接代的權利。這兩者都誤解了性別平等的真諦,也都未能打破把女人當生育工具的迷思。

法務部修法的理由是為了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對於男女平等的要求,因此必須消除男女在結婚年齡上的差別待遇,給予相同待遇。現行民法規定女性的訂婚與結婚年齡分別為十五歲與十六歲,男性的訂婚與結婚年齡分別為十七歲與十八歲。法務部所提出的修正草案,則將男女的訂婚年齡一律訂為十七歲,結婚年齡一律訂為十八歲。這是典型的「形式平等」思考,認為平等就是相同者應該給予相同待遇,差別待遇就是不平等。這種形式化的思考方式看似很有道理,但其實非常空洞,因為這種原則並沒有辦法告訴我們,是誰應該跟誰相同?是女人應該跟男人相同、還是男人應該跟女人相同?又應該給予什麼樣的相同待遇才叫做平等?是應該將女人的結婚年齡提高到跟男人一樣,還是應該將男人的結婚年齡降低到跟女人一樣?

回首1920年代中華民國民法制訂的時候,當時的立法者決定女性的結婚年齡低於男性,關心的是國家「種族的強弱」與「國民經濟的盛衰」。他們認為結婚年齡要考量兩個因素:當事人身體的發育以及謀生能力,如果早婚的話,學業未成、謀生無力,所生的子女也不能強壯。他們重視的不是個人的自主判斷能力是否成熟,也不是性別平等,而是如何富國強兵。男性的法定結婚年齡之所以高於女性,是因為男性必須完成學業、具有謀生能力;女性的法定結婚年齡之所以低於男性,是因為她們身體較為早熟,也不需要完成學業或具有謀生能力。因此,這種結婚年齡的規定是建立在一種不平等的性別分工預設之上:男人賺錢養家,女人生育持家。讓女性可以比男性早婚,是要女人用生育的身體來為家國效命,並且依賴於男性的供養,這才是重點。只看表面上的差別待遇,並沒有辦法揭露這背後的性別權力運作。

立委們響應鼓勵生育國策的發言,讓人彷彿回到了近百年前的立法院。他們認為結婚與生育有必然的先後關係,因此決定結婚年齡必須考慮生育的需求,而女性發育比男性早熟,當然應該有差別待遇,讓身體已經成熟可以懷孕生產的女性就可以結婚生育。這種「男女有別」的思考,絕對不是尊重差異的平等,而是像近百年前的立委們一樣,要女人為家傳宗接代,為國孕育下一代,創造宇宙繼起之生命。立委們以妨礙生育為由反對提高結婚年齡,正是在少子化現象下強迫生育政策的一環。過去在台灣面臨人口膨脹危機的時候,政府採用了各種方式來希望人們減少生育,包括補助避孕、將所得稅法中扶養子女的寬減額限制為兩人、制訂優生保健法將墮胎合法化等政策。近年來,為了避免人口老化現象繼續惡化,政府則頻頻端出鼓勵生育的獎勵措施來提高生育率,但是在給予補助的時候,卻又經常排除未成年的、單身或有同性伴侶、或者與不同男人生育子女的母親,並且將使用人工生殖科技的權利保留給已婚的不孕夫妻。

當人口過度膨脹的時候,政府希望女人減少生育;當人口老化嚴重的時候,政府希望女人多多生育。看得到的,是國家要女人為人口政策服務的煞費苦心;看不到的,是對女性生育自主與平等的真正尊重。包括法務部在內的立法者,與其緊抱國際公約與外國立法例的條文,爭執應該給予男女相同待遇還是差別待遇,不如好好認真思考,決定結婚年齡應該考量的,究竟是女人何時可以開始生育報國,還是如何真正實踐平等的生育自主與婚姻/伴侶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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