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性交易修法進入「除罰、管理」時代/彭渰雯、黃長玲
呼籲性交易修法進入「除罰、管理」時代
彭渰雯/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副教授
黃長玲/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台灣大學政治系副教授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罰娼(不罰嫖)條款,因被大法官666號解釋文指出違反憲法保障之人民平等權,將於11月6日失效。目前針對該條條文修正的三個提案已逕付二讀、展開協商。作為一個長期關心婦女權益的團體,我們主張台灣性交易的治理應當進入新里程,從「除罰、管理」角度出發,處理性交易所可能涉及的人權、尊嚴、治安、公衛等課題,而非禁止或懲罰行為本身。
大法官666號釋字雖然沒有明確主張性交易應當完全除罰,但在行文間已具體建議從「管理」角度來處理性交易的各種外部效應。行政院院會在今年7月14日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也根據公聽會與民意調查結果,提出以「適度開放、有效管理、維護人權、打擊犯罪」做為成人性交易行為的管理原則。這個原則最關鍵卻也最模糊之處就在於「適度」的定義是什麼?如果是在德國、荷蘭、澳洲等採「合法化」途徑國家,「適度」可能意味著只要登記註冊並符合相關行政法規,就可以從業與經營。但若是在英、法、加拿大等採「廢止化」途徑的國家,「適度」可能僅限於買賣兩方的行為不罰,相關第三人或宣傳等皆處罰,因為廢止或抑制性交易仍被視為終極目標。
從行政院版的社維法八十條修法草案看來,其所指的適度比前述兩種國際模式都更退縮,亦即從娼就要受處罰,僅以「地方政府(所)規劃從事性交易之區域」為例外。這個版本走回公娼時代的專區特許老路,罔顧現實中性交易呈現的流動、分散、附加於合法產業等多元營業型態。這反映的不是「有效管理」的企圖,而是以不變應萬變,迴避改革壓力。更甚者,草案以「因地制宜」、「地方自治」為包裝,將劃定哪些區域可以經營及從事性交易的任務推給地方政府;也難怪地方政府紛紛表態拒絕,不願劃設合法區域。
立委黃淑英版的「罰嫖不罰娼」草案,主要問題是沒有看見娼嫖關係的異質性。女性從事性工作的原因不一而足,在性工作的勞動過程中,「自我決定」的程度和樣態也頗為不同。性消費者希望在性交易中所獲得的東西,從支配女性身體的權力到個人情感的撫慰,也會隨著交易型態、交易文化以及買賣雙方的權力高低而有差異。將所有的性工作者都視為受害者、所有的性消費者都視為社會公害,無助於培力弱勢賣淫婦女,更有礙我們推動平等的娼、嫖與第三人關係。此外,以目前基層員警執法成本與模式來看,罰嫖政策執行的標的將仍是較底層性交易之消費者,連帶波及服務他們的弱勢賣淫女性。
立委鄭麗文版提出的「娼嫖皆不罰」,也就是單獨廢除社維法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與前述兩個提案相比,較為接近「適度開放」的方向;但目前該版本欠缺的是對於「有效管理」的圖像。在性互動與性別關係仍未臻平等的今日,從事性交易確實有較高風險受到侮辱與傷害;放任市場邏輯進入這個產業經營炒作,亦很有可能製造出更不平等的性文化。因此,國家的積極介入仍是必須。至於性交易對社區環境治安之可能干擾、對公共衛生與性病防治之可能威脅等外部效應,也需要在開放合法的同時,研擬配套來因應。簡言之,除罰化的版本需要更多的實質討論,包括刑法等其他法令的配合修正。
缺乏持續與擴大的公共討論,目前很難有單一的性交易治理途徑可以滿足分立的社會道德觀。但若從階級與性別雙重弱勢的自願從娼女性來考量,最迫切的問題就是剝削、污名、傷害和政府取締。以「罰嫖」或「專區」方式企圖縮減或管理性交易,很可能只帶來形式化與階級化的結果,卻封殺了以更好的策略來對抗性工作者受到剝削、建構性消費倫理、以及管制外部效應的機會。因此,我們呼籲朝野對社維法八十條的修法協商,緊扣「除罰、管理」的上位原則,務實與誠實面對這個棘手難題背後的多元差異。
(本文節錄刊登於2011年10月26日《中國時報》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11026005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