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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家事事件法草案應儘速召開公聽會,避免恐龍法案通過/沈冠伶

家事事件法草案應儘速召開公聽會,避免恐龍法案通過
文/沈冠伶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司法院為落實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決議,自2000年起召集實務界代表(含律師、法官)、法務部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開始進行家事事件法之研擬。該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至2011年1月間共召開215次,完成草案條文計有118條(以下稱為「委員會版草案」)。然而,司法院卻在今年1月底率然終止該委員會之運作,另成立「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小組」,以少數幾位法官為主而僅基於法官個人角度,僅召開14次會議後,在欠缺民事程序法代表性之學者專家參與下,快速地於

7月11日發文公布草案,並旋即在7月20日召開公聽會,議程安排僅有不到一小時之討論時間。會中已有數位學者質疑司法院立法草率,草案提出竟然連立法理由都沒有,而有重組委員會重新慎重立法之要求。雖有此需求,但司法院卻仍執意於公聽會結束後一個月左右,於8月24日之院會通過家事事件法草案,並已送立法院審議中。其後,婦女新知基金會抨擊該法是「拚裝法案」表示反對,而發起連署,目前已有台灣法學會、各地律師公會等多個重要之法界團體參與連署,個人連署者亦多達三百多名。

司法院雖宣稱,司法院版草案係在「原有基礎上繼續進行」,「二階段委員接續接力完成工作」,然經詳細比對委員會版及司法院版草案,竟發現存在有諸多重大差異,而與委員會版草案之規定或精神大相逕庭,例如:家事事件之種類規定過於簡略,以致於應適用之程序規定為何不明;家事調解程序之設計不足以使調解制度發揮應有機能;雖有合併審判之規定,但範圍有限,難能統合處理家事紛爭;未具有適時審判之意識,以致於就此欠缺適當規定,恐有造成程序延滯之虞;關於受裁判效力所及之第三人救濟程序未有完足之設計;家事非訟程序開始以後未設有得為和解之相關規定,忽略和諧性處理之可能性……等。至於原委員會尚未及規定之監護及輔助宣告程序,司法院版草案則仍維持現行法上訴訟與非訟分別二道程序之架構,而背離原委員會預設之統合處理原則,難謂已符合新世紀家事事件之程序正義要求。

面對二十一世紀新的家庭型態關係及社會環境,我國於上一世紀分別制訂之人事訴訟與家事非訟程序之架構及規定,早已不能滿足人民對於家事事件處理程序之需求。現行分立之法典及分散之規定,使程序之利用者(當事人或關係人)難以一窺全貌而充分理解、掌握程序之進行,不符合程序透明化與程序主體參與之程序正義要求;再者,法院實務上向來嚴格區分訴訟與非訟程序之運作方式,亦使得涉及同一家庭之相關家事事件,既未能統合處理以使人民得循一道程序通盤解決、重整身份關係,又未能妥適、有效地保護家庭紛爭中未成年子女及弱勢者之利益,確應重新立法,但實不應僅是將現行舊法規定整理合併在一部法律中,即為已足。

再者,向來關於離婚事件之處理,係以「夫妻關係」作為主軸,而將未成年子女所涉問題視為「附帶請求」,早已不合於保障未成年子女之世界趨勢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宣示之精神,而應從新思考以「父母與子女關係」作為處理家事事件之核心,正視未成年子女作為程序主體之地位與意義。

此外,不同於財產權紛爭,家事事件除涉及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爭執外,常伴隨有情感上糾葛,尤其是未成年子女亦需求與父母維持良好、穩定之關係,不因父母有無婚姻關係或法院程序之進行而受到影響,如父母雙方能相互協同尋求解決方法,將較能持續性地自發性履行義務而有助於未成年子女利益,因此,法院應盡可能促成當事人以合意解決紛爭,並考量當事人或關係人之利益、需求,以修復、重建穩定之關係,而宜採取「重建型」之家事事件處理模式,除調解外,亦應肯認諮商制度在家事事件程序中所得發揮之機能,並體認法官作為法律人之侷限性,採取跨專業領域之整合性協力處理,而應就此設有規定,以供法官得為適當運作,但此於司法院草案中則付之闕如。

家事事件法確實有立法上之急迫需求,然而,司法院版草案不僅就現行實務上所生之問題,例如:夫妻之一方於離婚後向他方請求過去代墊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將來應付之扶養費,應進行何程序、如何審理及如何促使債務人履行,均未能予以解決,更因未具有問題意識及前瞻性觀點,使得該草案喪失作為一部新法的機能。如依該草案內容通過,將使當事人或關係人之程序保障受到嚴重影響,甚至有被譏為「恐龍立法」之虞,立法諸公不可不慎,當務之急應儘速召開公聽會,廣納各方意見進行研議,以避免影響人民重大權益。如不慎重為之,對於未能為民喉舌之立委,將可能在即將到來之立法委員選舉中,遭受人民以選票制裁之結果。

(本文曾節錄刊載於2011年9月30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1093000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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