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這裡

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敬請連署】反對司法院「拼裝版」家事事件法草案 立院應召開公聽會

[ 敬邀 團體/個人連署支持 ]
強烈反對司法院版「拼裝車」式的家事事件法草案


要求立法院召開公聽會!

>>點選進入 連署網頁<<

司法院在日前(2011年8月26日)通過了「家事事件法草案」,即將送進立法院。這是一部攸關人民是否能透過合理、友善的家事紛爭司法程序,接近並獲得最終正義的重要法案,但司法院竟然完全不顧人民的期待,草率送出一部拼裝版本,我們對此感到非常失望。因此,我們希望所有關心家事程序法制的人,一起強烈反對司法院的拼裝版本,並且要求立法院召開公聽會,傾聽我們的需求,催生真正符合人民期待的家事事件法草案。

【我們為什麼要反對?】

一、目前司法院所提出的家事事件法草案,僅是由民事訴訟法以及非訟事件法所拼湊出的一部多有疏漏、瑕疵的程序法,根本無法解決目前實務上所面臨的問題。
二、司法院於2011年初無預警解散司法院十多年的「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重新籌組委員制訂家事事件法,僅僅經過14次的委員會會議討論之後,新編組的研究制定小組就端出一部未與民間團體充分溝通的司法院版草案,並且將於9月初送進立法院,此舉不僅是浪費國家資源,更是漠視人民司法權益。
三、司法院於今年7月11日發文給各相關團體,文中表明將於7月20、21、22日,分別在北、中、南召開三場公聽會。然而當天公聽會議程僅安排50分鐘的討論時間,而手上所拿到的草案也完全沒有立法理由,與會團體面對只有條文的司法院版草案,僅能在極短時間內提出大方向上的疑慮,根本無法就條文內容進行細緻討論,這根本是藐視國家立法應具備程序正義之莊重性要求。

【司法院版草案的缺失 & 我們的立場】

一、無法解決司法人員欠缺性別意識的現況 

司法院版草案的缺失:
婦女新知基金會自增設家事調解申訴服務以來,接獲多起申訴法官及家事調解委員的個案。曾有一名女性個案申訴在調解過程中,家事調解委員竟然建議她對先生承諾「一年出國出差不可超過3次」以及「每天要準時上下班,不准加班」,這顯示家事調解委員依舊有「不管女性的事業如何發展,都必須以家庭優先,而丈夫則可事業優先,包括出差和加班」的性別刻板印象存在。縱使在司法院版草案第一條即揭示家事事件法制定目的之一為「保障性別地位平等」。然而,司法院版草案裡卻沒有提出如司法人員欠缺性別意識應如何解決之條文。

我們的立場:
1. 建議在司法院版草案第七條法官遴選資格上增列「性別意識」
2. 除了法官之外,我們建議家事調解委員、程序監理人的遴選規定上,應將「具備性別意識」列入任用的資格之一,避免民眾在程序進行中,因為司法人員的性別刻板印象,而被迫做出不適宜的妥協,損害民眾權益。

二、缺乏尊重多元文化的制度設計 

司法院版草案的缺失:
受到全球化的影響,跨國婚姻已經是台灣多元家庭形式之一,然而在訴訟或調解過程中,經常發現法院並沒有主動安排通譯人員在場協助新移民翻譯,新移民因而無法順利陳述自己的意見,也無法聽懂對方的回應。此外,訴訟進行中由於缺乏多國語言的程序說明,新移民也無法得知每一程序之效果為何,因而使其權益受損。面對因語言隔閡,造成程序上武器不對等,卻不見司法院版草案提出任何解決方案。

我們的立場:
為確保程序的公平正義,我們要求司法院版草案規定法院應主動提供通譯人員給新移民,同時還要有各國語言的程序說明,以保障新移民在家事事件中,權益不受侵害。

三、欠缺積極解決家事紛爭的服務性制度 

司法院版草案的缺失:
有鑑於家事事件的特殊性與複雜性,許多先進國家的家事法院,如:紐西蘭、英國、日本、加拿大,其角色功能已不再限縮於「審判」孰是孰非,而是更積極的提供當事人及家屬多元化的諮詢與資源轉介服務。然而在司法院版草案中,居然沒有規範處理家事紛爭的服務性制度,其後果經常導致一個家事案件陸續牽扯出數十件官司,使當事人奔波法院十餘年,糾葛非但沒有解決,耗去的時間與青春更增添彼此的怨恨。

我們的立場:
1.法院內應設有家事服務中心,並且整合警政、社政、就業、醫療衛生等部門業務,提供給民眾單一服務窗口。
2. 家事服務中心內應配置專業心理諮詢人員,提供所有關係人相關諮詢服務

四、調解法官與審判法官為同一人,調解制度將形同虛設

司法院版草案的缺失:
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各退一步,合意解決紛爭的方法,在調解過程中,雙方為了協商出彼此可以接受的方案,可能願意犧牲自己某部分權益,以求紛爭儘速解決。但我們必須認清,這樣的犧牲只會發生在協商過程,若進入司法審判,當事人不必然、也沒有必要主動讓渡自己的權利。然而,在司法院版草案中,沒有規定調解法官不得接續進行審判,換句話說,民眾可以合理懷疑自己在調解過程中的意見、陳述很可能成為審判依據,因此選擇不在調解程序提出折衷方案,導致調解制度無法發揮其原本功效,形同虛設。

我們的立場:
「調解法官」與調解不成立後的「審理法官」不應為同一人,讓家事調解制度能真正發揮解決家庭紛爭的功能,協助當事者自主解決紛爭,重建或調整家庭關係。

五、家事法庭不公開,顯然有逃避人民監督責任之嫌 

司法院版草案的缺失: 
台灣身為民主國家,任何行政機關的職務行使本應受到人民的監督,然而司法院版草案第八條卻規定法庭不公開,但又沒有設計任何監督機制,顯然有逃避人民監督責任之嫌。

我們的立場: 
家事法庭是否公開,需要同時兼顧「尊重當事者意願與隱私」以及「人民有權監督司法人員職務行使」兩個面向,經過多次討論過後,我們主張家事審判的主要原則為公開審理,若雙方當事人合意聲請不公開審理,則可不公開,但不公開審理之協議僅及於當次開庭

六、紛爭解決一次性或統合處理未被貫徹 

 

司法院版草案的缺失:
司法院版草案第一條即揭示家事事件法草案的立法目的為統合處理家事事件。然而,司法院版草案中仍存在可被合併處理,卻沒有統合處理的疑義,例如:子女扶養費的請求在現行制度下,會因為「已經支付」(例如:在婚姻存續中,先生未支付扶養費用,均由妻子代墊)和「尚未支付」(例如:離婚後,先生應負擔的子女扶養費用)被拆成「民事」(因為已經支付,因此請求權基礎為「不當得利」)及「家事」兩種性質的案件來處理,以致民眾必須跑兩個不同法院,走兩種不同的程序,甚至獲得截然不同的裁判結果,而司法院版草案完全沒有解決這類爭議。

我們的立場: 
我們主張家事事件及民事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審理,貫徹統合處理家事糾紛,以促進程序經濟。

七、草案無法保護弱勢族群的訴訟權益 

司法院版草案的缺失:
家庭衝突下的弱勢族群,如:未成年子女、老年人,以及身心障礙者,經常因為自身的能力限制,或生活上必須依靠家人照顧,在參與司法程序上面臨困難,尤其是自身利益與照顧者利益之間有所衝突時,問題更顯嚴重。然而,根據司法院版草案第十四條規定,唯有訴訟當事人才可聲請程序監護人(Guardian ad Litem,同「程序監理人」),如此一來,當夫妻雙方爭奪孩子監護權時,將沒有任何一個中立第三人為其主張權利,我們認為,這將無法積極保障弱勢族群的權益。

我們的立場:
我們主張應擴大得聲請(或法院得依職權選任)程序監護人的範圍,讓非當事者也能有程序監護人,才能確保在家庭衝突下,弱勢成員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八、程序費用由當事人負擔,違背家事事件法公益性原則,不合理的間接限制當事人之程序權 

司法院版草案的缺失:
家事事件程序進行可能產生各種費用,諸如程序監護人酬金、受法院囑託調查機關、團體所需必要費用、受託個人請求之酬金、以及處理家事事件需支出鑑定、調查證據、通知或其他處置、處分費用等,這些程序費用大多係為保護弱勢當事人利益、為發現真實須調查證據等程序而衍生,然司法院版草案規定該等程序費用均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如未預納,可能導致不利益之後果,若當事人無錢負擔,司法院版草案雖規定得暫由國庫墊付,但程序費用最終仍由當事人負擔。此種公益性程序費用最終由當事人負擔的制度設計,將使得當事人因考量到無法支付費用而選擇放棄向法院聲請程序監護人、囑託調查、鑑定等等程序主張,不合理的間接限制當事人程序行為選擇權,亦顯然違背家事事件公益性之原則。

我們的立場:
家事事件多與身分關係有關,法院職權調查色彩濃厚,並涉及公益,因此,程序費用應公共負擔,而非任由各項費用之程序不利益由當事人承擔。我們主張家事事件程序中衍生之程序費用應由國家編列預算,由國庫負擔,但部分公益性色彩較低案件,其程序費用得另行規定之

九、履行無法確保,以致「拿不到錢、看不到孩子」的現狀依舊無解 

司法院版草案的缺失:
經過婦女團體多年的倡議奔走,台灣的婚姻制度終於逐步實現性別平等精神,無論在財產、子女監護的規範上,終於修正父/夫權獨大條款。但是非常令人遺憾的是,法律修正通過並無法讓正義實現,許多婦女好不容易拿到子女扶養費用的勝訴判決,但對方早就透過各種手段移轉財產,或以各種方式逃避法院的強制執行,導致婦女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陷入困境。

而未成年子女在關係緊張的家庭中,往往是最為弱勢的一群,也最需要國家資源介入維護其福祉。許多未成年子女因為父母其中一方不願意交付,或故意刁難不讓另一方探視,使得孩子失去擁有父母親雙方的關懷及照顧的權利,更甚者,有些孩子還因為在父母親的爭奪中遭受到身體及心靈的創傷,難以復原。面對這種「拿不到錢、看不到孩子」的現況,司法院版草案中竟然未提任何解決方案,我們認為這是司法院做為主管機關的怠惰。

我們的立場:
建議司法院持續收集國外較為有效之強制手段,做為立法參考。

我們強烈要求

程序法經常難以喚起人民的關注,但只要曾經走過法院的人,一定能夠深刻體會程序的重要,因為正義實現的關鍵往往在於司法程序是否正義。而家事事件法正是一部攸關人民在家事紛爭司法處理程序上,是否能朝向正義的重要法案!如此重要的法案,理應經過法律實務界、關注婦幼議題各社團的廣泛參與,司法院不應跳過民主社會應有的立法程序,我們要求立法院應該召開公聽會,擴大討論,廣納民間意見,完善家事事件法之立法工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間家事事件法修法小組:

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 共同發起

 

>>點選進入 連署網頁<<

 

連署情形 (2011/9/1 上午11:30更新)

【團體連署】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台灣法學會、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三熹映畫、集合出版社、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社團法人宜蘭縣溫馨家庭促進協會、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社團法人台北市心生活協會、屏東縣水噹噹關懷協會、台南市性別平等促進會、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勵馨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清華大學性別研究社、南華大學彩虹平道、台灣女性學學會、台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台北晚晴婦女協會、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共23個團體)

 

【個人連署】

黃國昌(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姜玫如(穀得影像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王幼鈴(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秘書長)、王淑芳(慈濟技術學院護理系副教授)、謝欣怡(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巫知諭(公共電視)、奚敏華(傳亞營造)、林杏鴻(英國Sussex大學媒體與文化研究博士侯選人)、林滿津(維納斯藝廊)、郭榕(花蓮縣諮商心理師公會)、黃雅琴(鼎生法律事務所)、黃顯凱(律師)、趙佑全(趙佑全律師事務所)、蔡育霖(六合法律事務所)、謝玉璇(亙理法律事務所)、陳玫伶(ASUSTek)、劉毓秀(台灣大學外文系)、廖儒修(國立中正大學化生系)、王靜風(和春技術學院)、王泰升(台大法律學院)、劉華真(台大社會系)、杜文苓(政大公行)、林南薰(台中榮總磁振造影健檢中心)、嚴霽虹(呂旭立紀念基金會)、陳正維(清大台文所)、蕭憲文(臺北律師公會)、陳智弘(台北市中山女高)、張喬婷(立言法律事務所)、林津如(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黃郁婷(韓亞航空)、謝慧貞(文藻圖書館)、李兆環(得耀法律事務所)、林敏聰(台大物理)、梁莉芳(國立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葉大華(台少盟)、王嘉琪(行動心理師)、許惠鈞(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龔琳婉(高雄高商)、陳昭如(台大法律系)、謝淑芬(銘鼎聯合法律事務所)、沈冠伶(台大法律系)、陳尚武(高雄市大寮國中)、陳曼麗(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孫蓮花(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張菊芳律師(九大聯合律師事務所)、林志信(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賴月蜜(慈濟大學社工系)、李曼君(先進法律事務所)、郭士維(京晨科技)、石尊元(元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莊喬汝(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林哲宗(Taipei YMCA )、侯元芳(侯元芳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林宣佑(九大聯合律師事務所)、朱宜君(九大聯合律師事務所)、劉宏信(天主教善牧基金會)、唐迪華(溥廷法律事務所)、魏序臣(陳志揚律師事務所)、李岳明(安勝法律事務所)、許斐凱(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林豫芬(高雄市教師)、李柏杉(中天國際法律事務所)、黃信諭     (高師大性別所學生)、曹開雯(Centre for Women's Studies, University of York)、 王雯萱(律師)、蔡依珍(國防大學新聞研究所)、莊富媗(高雄晚晴)、李竹君(苗栗縣福德國小)、陳韻如(台北大學社會系)、李元貞(前國策顧問)、成令方(高醫大性別所)、吳燕秋(中研院人社中心)、王振圍(好性會覺音青年性別工作室)、王右君(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王泓亮(高醫性別所)、許之瑜(政治大學)、林麗純(臺灣諮商心理學會)、黃馨慧(台灣師大)、侯南隆(台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林夙慧(林夙慧律師事務所)、曾于倫(英國華威大學)、趙文瑾 (London Citizens)、郭怡君(永和國中)、王文秀(平安基金會)、林雪琴(中崙諮商中心)、韋彥如(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楊巧鈴(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李嫈絨(高雄市立裕誠幼稚園)、林曉昀(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時瑋辰(台大法研所)、朱一宸(國立臺北大學)、沈秀華(清華社會學)、Lukas Vanek(廣穎電訊)、陳美戀(星夢視廳廣場)、鄭婉婷(臺北大學社會學系)、邱珮姗(飞虎乐购)、卢济琛(独立摄影师)、柯佳昌(碁因遊戲)、楊婉瑩(政大政治系)、吳佳臻(南洋台灣姐妹會)…等。(共208位)

 

陸續增加中...

 

 

誠摯邀請所有關心家事事件法的團體或個人支持連署,9月16日立法院開議前,我們將把這份連署名單送進立院。聯絡人:呂佳錠(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02-2708-0126  lujarding@hotmail.com

 

 

 

議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