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這裡

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民法1059條修法週年檢視&國人約定子女姓氏之態度調查 母親節記者會

民法1059條修法週年檢視&國人約定子女姓氏之態度調查
婦女新知基金會 母親節記者會

  • 時間:2011年5月7日(六)
  • 地點:婦女新知基金會
  • 與談人
    • 陳昭如: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 彭渰雯: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世新大學行政管理系副教授
    • 李曼君:婦女新知基金會 研究員
    • 陳秀鑾:「小孩從母姓」媽媽

  

 

推動數年的民法1059條子女姓氏條文修正案,在2007年有了劃時代的修正,規定父母雙方得以書面約定讓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2010年四月再次通過修法,讓成年人得以自主改姓,無需經過父母同意;未成年子女若無法獲得父母雙方同意,則由法院依照「子女利益」(不再是「不利影響」)裁定准否改姓。許多爭取改姓的民眾以及單親家庭莫不感到振奮不已。至此,1059條子女姓氏的修法終於矯正了過往尊崇父姓的歧視性制度,在制度上達到姓氏自主與自由選擇的目的。

2010年法律修訂至今,時間已過一年。當初因為「不利影響」於司法實務上難以判斷,因此將法條要件改為「子女利益」,希望給予法官彈性空間審酌子女的各式生活情狀。這項得來不易的法律修正,是否讓法院更容易准許未成年子女改姓?此外,2007年法律通過父母雙方得以書面約定協商子女的姓氏,時至2011年的今天,夫妻協商讓子女從母姓的比率是否提高?為了進一步瞭解法律修改所帶來的判決影響,以及國人對於約定子女姓氏的態度,婦女新知基金會研究團隊花了一年的時間進行法院判決分析、民眾問卷調查,並在母親節的前夕舉行記者會公佈研究報告與統計數據,希望作為未來繼續推動姓氏自主的參考依據

1059條之修法歷程與意義

2007年5月,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有關子女姓氏之規定,有了劃時代的修正。從原本「子女從父姓」的父權優先規定,修改為父母雙方書面約定,自主決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此一新法在台灣的兩性平權史上雖然是重大進展,但因新法其他內容輕忽了單親家庭姓氏問題的敏感性:規定離婚後的子女改姓(不論子女是否成年),均需獲得父母雙方同意;雙方同意不成,再經由法院根據原姓氏(通常為父姓)是否構成「不利影響」,來裁定准予改姓與否。此舉造成許多擁有親權的單親母親的困擾與不滿。於是2008年,婦女新知基金會與「監護權媽咪」聯盟共同推動再次修法,並終於在2010年4月30日獲得成果,立院三讀通過後的1059條條文為:成年子女將可自主改姓,毋須經過父母同意。未成年子女之改姓,若未能獲得父母雙方同意,則由法院依照「子女利益」(而不再是「不利影響」)裁定准否改姓。

【民法1059條新舊版本對照表】

原條文

2007年5月修正後條文

2010年4月修正後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

 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2010年修法前後  法院判決分析

研究團隊首先針對2007年5月23日民法1059條重大修正後,到2010年4月底再次修正前,約3年期間台灣17所地方法院的所有的姓氏聲請變更案件,進行全面性的內容分析與統計。而後再統計分析2010年5月19日新法實施後,到2011年5月之間的姓氏聲請變更案件。之後再就兩者進行對照分析,了解法條從「不利影響」改為「子女利益」後,是否能夠鬆綁姓氏變更的判決。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研究團隊主持人彭渰雯

 

(一)子女姓氏聲請案件驟減

 調查發現(詳見【附件】表1),修法之前(2007年5月至2010年4月),三年共有782件聲請改姓的案件(一年平均260),修法之後,一年銳減為77件。主要原因為修法之前,改姓案件包括成年與未成年子女改姓,而修法之後,成年子女得以自主改姓,因此改姓案件只剩下未成年人的部分。

此外,根據統計數據顯示,無論是修法前或修法後,聲請改從母姓的案件皆高達8成多(修法之前,聲請改從母姓的比例為85.71%,修法之後為82.48%)。這個現象並不令人意外,因為今日台灣社會超過9成7以上的人是從父姓,因此要「改姓」,自然應以改母姓為多。相對的令人驚訝的是,竟然有1成左右的人要由從母姓改為從父姓。從母姓的人口已經非常稀少,但還有這麼多案件是希望將母姓改為父姓,某個程度上,反映出這個現今社會從母姓者所需要背負的壓力,持續有一股父權拉力,讓許多人認為改「回為」父姓才是「認祖歸宗」。

(二)准許改姓比例明顯提高

在修法之前的三年期間,所有子女改姓案件裁定子女改姓案件裁定中(詳見【附件】表2),有顯示「裁定結果」的案件數總共932件。其中准許改姓聲請的案件有496件,比例是53.22%。駁回改姓聲請的案件是273件,比例是29.29%。修法之後的一年期間,有顯示「裁定結果」的案件數總共85件。其中准許改姓聲請的案件有57件,比例是67.06%駁回改姓聲請的案件是20件,比例是23.53%。准許改姓比例提高了約12%。

聲請從母姓的比例來看(詳見【附件】表3),修法之前三年期間,有顯示「裁定結果」的案件數總共645件。其中,准許改從母姓的案件有422件,比例為65.43%駁回改從母姓的的案件有209件,比例是32.4%。修法之後的一年之間,有顯示「裁定結果」的案件數總共66件。其中准許改姓聲請的案件有52件,比例是78.79%。駁回改姓聲請的案件是14件,比例是21.21%。換言之,准許改母姓比例在2010年修法後提升了約13%。

聲請從父姓的比例來看(詳見【附件】表4),修法之前三年期間,有顯示「裁定結果」的案件數總共124件。其中,准許改從父姓的案件有71件,比例為57.26%。駁回改從父姓的的案件有49件,比例是39.52%。修法之後的一年之間,有顯示「裁定結果」的案件數總共8件。其中准許改姓聲請的案件有5件,比例是62.5%。駁回改姓聲請的案件是3件,比例是37.5%。准許改父姓比例亦提升了5%,不過這部分因為個案數量過少,可能較不具有代表性。

整體而言,法2010年新法修改後將法院判決要件從「不利影響」改為「子女利益」之後,的確有助於法官准許對於聲請改姓的判決。不過,這個結果除了法條修正的影響,我們還必須指出法官性別意識可能也左右了判決結果。我們統計了所有法官在子女聲請改姓案件的判決結果,發現修法之前,有4位法官的駁回率高達八成八(遠高於所有案件的平均駁回率29.29%)。而我們也發現在2010年修法之後,這些傾向駁回改姓聲請的法官,均已調離職位,不再審判改姓案件。因此目前難以斷言法條修正後是否會影響這些個別法官的判決結果。但是,我們會持續針對法官進行監督,確保法官在審酌改姓案件時,不再有「父姓優先」的性別歧視邏輯。

 
婦女新知基金會研究員 李曼君 

(三)駁回理由改以「子女已成年無須聲請改姓」為大宗

以駁回理由來看。在修法之前,聲請從母姓被駁回的理由中(詳見【附件】表5),以「未提出不利影響之具體事實及證據」為大宗,佔了80.2%,其次為「其他」,佔了13.4%。修法之後,從母姓被駁回的理由,則以「子女已成年無必要聲請改姓」為大宗,佔了53.33%,其次為「未提出不利影響之具體事實及證據」,佔了26.67%。

聲請從父姓被駁回的部份(詳見【附件】表6),修法之前同樣以「未提出不利影響之具體事實及證據」為大宗,佔了70%,其次為「其他」,佔了23.3%。修法之後,從父姓被駁回的理由,則以「子女已成年無必要聲請改姓」為大宗,佔了50%,其次為「子女無意願改姓」和「其他」,分別佔了25%。

由此可見,不管是聲請從母姓或從父姓,法官已大幅減少以「未提出不利影響之具體事實及證據」為由,駁回聲請案件。可見將「不利影響」改為「子女利益」,的確有助於法官在實務上的判決。另外,也要注意的一點是,關於子女姓氏新法的法令宣導顯然不夠,以至於許多成年子女為了改姓而白走一趟法院流程。

國人約定子女姓氏的態度調查

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陳昭如指出,2007年內政部首次針對子女姓氏進行統計(該年亦剛通過新法:父母得以自主協商小孩姓氏),發現全台灣從母姓的人口比例(包含單親與非婚生家庭)為1.93%,2010年再次統計則為2.02%。在新生兒父母協商小孩姓氏的這一部份,根據內政部戶政司在2010年的統計,自新法實施後3年間,亦僅有1.52%的父母約定讓新生兒從母姓。這1.52%的新生兒父母,為了什麼理由讓子女從母姓?他們與讓子女從父姓者,是否有些不同的特徵?

  
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 陳昭如

為了瞭解國人對於「夫妻雙方得自主約定子女姓氏」這件事情的態度,研究團隊在內政部戶政司的協助下,於2010年8~11月間,從全台369所戶政事務所直接發給約定子女「從母姓」及「從父姓」的民眾。共計回收779份問卷,其中從母姓者257份;從父姓者522份。以下為主要研究發現。

(一)從母姓家庭之人口特徵(詳細數據請見【附件】表7、表8)

人口特徵指的是約定從母姓新生兒的個人及其家庭人口特徵,以下敘述以從母姓新生兒家庭為主體,僅在有顯著差異時,補充從父姓新生兒之統計結果。

1.      從母姓男女比例相當:在所有從母姓的新生兒當中,男孩佔46.67%,女孩51.37%;雙胞胎1.96%。男女比例與從父姓新生兒之比例相似。
2.      從母姓新生兒較常有哥哥:從母姓新生兒為第一胎之比例(31.43%),明顯少於從父姓新生兒為第一胎的比例(50.79%)。此外,第二胎(或之後)的從母姓者,其前面往往是哥哥,而非姊姊。

3.      從母姓新生兒的哥哥姊姊仍以從父姓為多:從母姓的新生兒哥哥姊姊姓氏,以從父姓為多(71.43%),但兄姐有人從母姓的機率(28.58%%),則明顯高於從父姓的新生兒(4.45%)。其中,所有子女皆從母姓的家庭,通常因為父親是外國人或母親是原住民(73%)。

4.      父親年齡較高:新生兒從母姓者,父親年齡在41歲以上比例,較新生兒從父姓者高(21.43% vs. 12.38%)。推斷可能跟從母姓的新生兒多為第二胎,故父親年齡較高有關。

5.      父親外國籍或母親原住民籍的新生兒最易從母姓:新生兒從母姓者比起從父姓者,其父親是外國籍的比例較高(15.77% vs. 0.19%);母親為原住民的比例較高(18.78% vs. 2.20%)。

6.      母親較常無兄弟、有姊妹:新生兒從母姓者比起從父姓者,其母親沒有兄弟的傾向較高(44.03% vs. 18.85%);而相對地,有姊妹的比例也較高(79.01% vs. 72.22%)。至於父親的兄弟姊妹比例,與子女姓氏無顯著相關。

(二)從母姓家庭之態度特徵

從母姓家庭之主觀特徵,指的是包括從母姓理由、影響者、對子女姓氏新法的態度、性別意識等等統計。以下敘述仍以從母姓新生兒家庭為主體,僅在有顯著差異時,補充從父姓新生兒之統計結果。

1.      為了「傳宗接代」與「性別平等」:新生兒從母姓最主要的理由為「為了傳宗接代或祭祀需要」,佔30.24%,其次為「基於男女平等精神,凸顯子女不一定需要從父姓」,佔22.34%;而從父姓最多的理由為「因為一般家庭都是如此」,佔47.4%;其次考量為「為了父方傳宗接代或祭祀需要」,佔23.8%。
2.      外祖父母影響力大:從母姓和從父姓新生兒的姓氏之決定,都是以父母為主要影響者(均約68%左右);但從母姓的決定者家庭中,外祖父母具主要影響力的比例佔12.71%,顯著高於從父姓者家庭外祖父母的影響力(4.01%)。

3.      較贊成姓氏自由約定:從母姓新生兒的父母,贊成民法1059條修改開放子女姓氏自由約定的比例(74.80%),顯著大於從父姓者(65.83%),但整體而言贊成修法的比例都遠大於反對者。

4.      追求性別「結構平等」者最多:在本研究設計的性別意識題項測量下,從母姓新生兒的父母對於性別平等認知,以追求改造歧視的「結構平等型」較多(32.09%);從父姓新生兒父母則以承認歧視但也順應歧視傳統的「受害保守型」較多(34.96%);但這些差異並未達到統計上的顯著相關

5.      不認為從母姓會帶來污名:在對從母姓的污名認知上,從母姓與從父姓者父母皆以否定污名存在的「樂觀型」為壓倒性多數(83.98% vs. 78.02%),且兩者差距未達顯著。這意味著不論從父姓或母姓家庭,都不認為從母姓有太大污名歧視作用

6.      姓氏自主態度較開放:從母姓家庭姓氏自主觀屬「高」程度之比例有36.13%,比從父姓家庭(26.14%)高;從父姓家庭姓氏自主觀屬「反對」程度者比例有13.96%,則明顯高於從母姓家庭的3.66%。這些差距均達統計上顯著程度,說明了新生兒從母姓的父母,在姓氏自主態度上,比新生兒從父姓的父母較為開放。

整體而言,目前婚姻內約定從母姓者,是以人口變項的影響為主(父親為外國人、母親為原住民、母無兄弟),性別與姓氏自主意識為輔。性別意識較高的父母,可能不認為「姓氏」是延續父權社會一個重要的機制而需要以行動改變,因此往往延續傳統習慣,約定子女從父姓。相對的,擁有易從母姓的人口變項者(如母親為原住民、母無兄弟),則會以「性別平等」「公平」等理由,來強化從母姓選擇的正當性。

記者會中,我們請到家中小孩從母姓的母親陳秀鑾進行分享。陳秀鑾表示之所以讓小孩從母姓,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的觀念有關,其次則是因為家中無兄弟傳宗接代。她認為不只男人的姓氏可以傳宗接代,女人同樣可以。因此在與先生溝通並獲得先生支持後,順利讓第二個小孩從母姓。陳秀鑾表示,雖然兩個小孩的姓氏不同,但是父母、公婆對於小孩的關愛卻沒有差別,兩個小孩間的情感也不因姓氏之別而有所影響。雖然孩子的同學曾經好奇為何小孩與哥哥的姓氏不同,讓小孩也因此不解,但是經過陳秀鑾的解釋之後,反而更能理解媽媽的用意。

 
小孩從母姓的媽媽  陳秀鑾

雖然法律的條文已經平等,女性和男性一樣擁有子女姓氏命名的權利,但是數據指出社會改革並沒有真正被落實,家庭中的妻子,在擁有了「權利」之後,仍然擁有較少的「權力」;95%的大多數人仍然約定選擇從父姓,選擇從父姓仍然是一條最簡單的路。要突破這樣的困境,除了法律條文的修改之外,勢必需要從文化層面著手,這也是在法條修改之後,為來需要重視與努力的事。在政府的部份,則可從“加強宣導”這部份來做起。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也是這次研究團隊的主持人彭渰雯表示,政府需要積極的做,而不要感到不好意思。副董事長陳昭如也指出,當結婚從公開儀式改為登記制度時,政府的宣傳管道從電視廣告、便利商店,乃至國小校門的跑馬燈皆可看見,可見只要政府肯做,並沒有執行上的困難。當一個家庭中的姓氏,不再只有母親是唯一的「異姓」、唯一的外人時,性別平等這件事情才有可能從家庭裡被真正深化與理解。  >>閱讀文章【附件】

 
◎「單親家庭『姓』解放?民法親屬編子女姓氏條文之『不利影響』」研究報告
      瀏覽網址:婦女新知基金會網站  www.awakening.org.tw 
  
議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