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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誰有權利要求蔡英文「大方出櫃」?/許秀雯

 

誰有權利要求蔡英文「大方出櫃」?

 

文/許秀雯  婦女新知基金會顧問、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成員、執業律師

 

報載施明德昨日(4/14)表示「如果蔡英文真的是同志,就大方出櫃,像冰島的女總理一樣,把台灣帶往更進步的境界…」,施明德的立論基礎是,「性向就像財產一樣,應當要公布,要當國家領導人,就沒有個人隱私。」、「一般人可以隱匿性向,但總統不可以!」以及因為「這牽扯到涉及同性戀婚姻是否合法化等問題時,身為執政者的立法態度」。

 

然而我們對於政治人物的性向與財產,真的具有相同的「知的權利」嗎?要當國家領導人真的就該「沒有個人隱私」嗎?政治人物如果要討論或處理「同性戀婚姻是否合法化」此一公共議題,都需要先公布自己的性傾向才有發言權嗎?

 

首先,性向與財產雖都與隱私相關,但如果我們認真探究二者性質(社會脈絡),不難看出二者具有無法等同視之的重大差異。隱私權是人格權的一部分,應受憲法層次人權保障無疑,只有在隱私事項涉及公共利益之必要範圍內,才應該被公開討論與檢視,且此種對隱私權的侵害(對基本人權的限制)依憲法第二十三條更必須由法律明定之。基此,一般人的財產狀況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屬於不必向公眾揭露的「隱私」,然而公職人員以及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的財產狀況則必須申報、公告,這是因為這些人(將)有機會經手處理、分配公共資源,從而他們廉潔與否(可以從他們的財務情況判斷)將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為了監督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立法者乃制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要求上述特定人員揭露其財產資訊,賦予公眾對此有「知的權利」。但對於公職人員或公職候選人的性向,我們並沒有(也不應該有)任何法令要求其等公開相關資訊,其理在於一位政治人物的性傾向與其道德、品格、能力以及公共利益皆無關,政治人物的性傾向在法律上應認屬於受保護的隱私,不因為要當國家領導人就被迫要放棄。

 

其次,我們知道,施明德對蔡英文的這項公開喊話,真正的效果除了刻意邀請公眾來猜疑、窺伺蔡的性傾向以外,更同時向社會明示、暗示蔡可能不夠勇敢與誠實(不夠「大方」以致於不適合擔任國家領導人?!)。然而,施明德自己作為一個公開的異性戀男性,如果他對他的性傾向從不避諱,那也絕不是因為他特別誠實或勇敢,而是因為異性戀根本是一個主流優勢的性身份,這個身分的公開毫無風險可言,如此而已!如果我們推崇勇敢或誠實等德性,我們無法忽視的是,在一個對於同志仍存有許多偏見與歧視的社會中,要求或強迫別人出櫃,無異要這個個人去承受同志身分所可能帶來的風險(包括各種歧視、污名、壓迫甚而暴力等不利對待)。正因為同志身處在不友善的異性戀霸權社會,所以如果同志選擇不公開性身分其實應被理解為是一種避免遭受侵害(歧視)的生存策略(用法律術語來比擬的話,比較像是某種正當防衛,一種對於無時無刻、無所不在的異性戀霸凌所做的防衛自己的行為),而非單純因個人性格不誠實或不勇敢所致,也就是說,「現身」與否,絕不應被簡化為個人層次的行為,我們更應去看到的是社會條件如何影響及決定了個人的選擇。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基於民主、自由、多元性別平權的理念,主張我國應立法保障同志擁有平等 的結婚權並新設一個有別於婚姻制度,不限性身分皆可締結的伴侶制度,我們並不關心蔡英文個人是否是同志,但我們確實關心她是一位「恐同」抑或「友同」的政治人物?也就是說我們關心的是如果她當選總統、作為我們國家的領導人她將有些什麼樣的同志政策與主張?對於這樣的公共議題,我們不認為個人的性身分與其政治主張有必要或絕對的聯結關係,歐美國家在有關同志平權的政治議題上已有許多事例顯示,一個政治人物有可能是同志但同時不幸內化了異性戀主流社會的「恐同」意識以致在公共言行上反同志,但一個異性戀政治人物也可能因為對於同志有正確的認識,基於對愛、對公平與正義的堅持,而得以友善開放的態度積極支持同志人權,倒過來的情形當然亦所在多有,總之,人們的性身分並不必然主宰其思考,重點其實是我們的思考會不會、要不要被那些不假思索、冰凍三尺的「恐同」偏見所支配。

 

最後,我們要公開提醒

施明德先生,如果一個同志可以自在地、完全無後顧之憂地出櫃,那麼我們很難想像何以有人甘心入櫃?現實是,同志出櫃需要的不只是誠實或勇氣,還需要許多有利出櫃的、友善的社會條件作為支持(您所提的冰島在1996年就允許同志登記為伴侶,2010年更通過了允許同志結婚的立法),在這些結構性的社會條件還沒成就之前,要求他人「大方出櫃」,怎麼看都很像是某種「借刀殺人」之舉。我們也並不相信特定個人英雄式地出櫃就能馬上促成社會變革,真正具有決定性、足以提昇同志權益所需要的其實比較是集體性的、結構性的改變與努力;同志人權議題確實需要更多的公開討論與有意義的資訊交流,如果真的關心同志權益與處境,真的在乎台灣社會的進步性,請您用行動支持台灣立法保障同志成家、就業、生活在無恐懼、無歧視環境的權利!我們認為致力改變不利同志出櫃的社會現實(而非反過來要求特定個人出櫃以承受社會壓力),才是真正的人權鬥士!

 

(本文投書刊載於2011.4.17《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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