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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有關「子女姓氏修法」的二三問

有關「子女姓氏修法」的二三問
2010/04/12 婦女新知基金會

Q:現行的條文足以面對大部分的需求?
A:事實上,現行法的改姓限制不但不足以解決需求,反而造成對人民造成更大的磨難。

現行法要求若無父母雙方同意,必須具有「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或雙方死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撫養義務滿二年」這四種情形中的其中一種,父母之一方或子女才能向法院請求宣告變更姓氏為父姓或母姓。這便造成了兩種荒謬的情況發生。   

第一,成年人即便遭受過父母侵害,或者是有非常不愉快的家庭回憶,甚至是父母雙亡,他都不能自己決定是否變更姓氏,而必須要上法院要求改姓。第二,單親家庭要未成年子女改姓時,「不利影響」的認定相當嚴苛,甚至有個案舉出過往家暴與生父未盡撫養義務之情事時,法官仍以「生父沒有前科,沒有殺人放火,從父姓沒有不利」而加以駁回。

或有一種說法認為「改姓的困難並非是針對從母姓,程序的嚴苛可以讓從母姓的家庭要改為父性也很困難。」以此說法來證明改姓程序複雜是「性別平等」的。但是事實上,因為在2007年以前,民法強制從父姓,「母無兄弟」的情況才可從母姓,所以目前絕大多數的改姓需求都是要從父姓改回母姓,要從母姓改為父姓的比例微乎其微。所謂的「程序嚴苛會讓從母姓改為父姓也不容易」這樣的說法,只是一種假借極少數個案來阻擋大部分需求的虛偽行政中立。

當成年人無法自主決定姓氏,而單親家庭要改姓「不利影響」的認定又如此嚴苛,端看法官自由心證時,這種對於改姓的困難程序與嚴苛認定,並非是顧及當事人及其親屬的身份狀態安定,而是忽視當事人的生活困擾,以間接的方式拒絕個人與家庭的改姓需求,在這樣的過程中,真正受到維護的不是當事人的生活,不是子女的最佳利益,而是那個說不明白、講不清楚的「父系唯尊」。

現行法不足以解決人民的實質生活困境,成年人應當有權力自主決定其所認同的姓氏,而單親家庭更應有更公平合理的改姓認定標準,不要再讓這些複雜的程序造成人民生活的痛苦與磨難!

Q:改姓會影響「交易安全」、「犯罪偵防」嗎?
A:在「姓名條例第七條」中,有六種情況可以允許個人自主決定改名[1],這六種情況都規範的相當寬泛,只要發現有人同名,或者是覺得不雅,甚至是「特殊原因」即可改名,一個人一生甚至可以更改兩次。當我們對於改名的規範如此尊重個人的決定,考量個人的主觀感受時,我們有什麼理由認為「改姓」會比「改名」更影響「交易安全」、「犯罪偵防」?!這些指控根本都是莫須有的欲加之罪而已!

Q:改姓會導致「血緣混亂」嗎?
A:所謂的「血緣混亂論」更是完全站不住腳,你是父母雙方所生,如果跟母親姓有可能會跟父系親戚結婚導致血緣混亂,那跟父親姓當然也可能跟母系的親戚結婚阿!更何況,科學研究早已證明這種以姓氏來避免亂倫的作法,根本無效,俗話說「一表三千里」,在現代都市社會中,你怎麼可能用姓氏就分的清楚誰是親戚呢?這種論述根本荒謬,對於單親媽媽與子女生活中正在面臨的困境也毫無意義。

[1]姓名條例第七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     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肆業,姓名完全相同者。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三、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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