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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請支持「子女姓氏條文」修法

請支持「子女姓氏條文」修法

2007年5月23日起,民法親屬編1059條將子女姓氏修改為由父母書面約定,這讓父姓不再是不可撼動的原則,也讓夫妻之間的平等協商成為了可能,社會各界莫不正面的看待此項法令的通過,將其視為台灣社會在性別平權上的極大進步象徵。然而一年多過去了,我們卻很遺憾的發現情況並非如此,許多民眾非但無法享受到新法所帶來的自由多元,反而在法令所沒有說明的地方遭受到更加嚴格的限制。

第一,1059條的姓氏鬆綁只有將姓氏的權利還給父母雙方,成年人依舊無法改姓。許多成年人即便已為人父母,可以和配偶協商約定子女姓氏,但是無論其生長經驗如何,是否曾經遭受過侵害,對於自己的姓氏都完全沒有置喙的權力。甚至在父母雙亡的狀況中,成年人不可能再得到父母同意改姓,卻仍然需要向法院說明「不利影響」,請求宣告變更姓氏,不甚荒謬。

第二,單親家庭爭取改姓的過程變得極度艱辛。因為在新法要求下,個別家庭即便已經滿足提出改姓的法律要件,仍然必須提出子女姓氏之「不利影響」才能夠申請法院宣告變更。在大多數的情況下,「不利之影響」於司法實務上判斷困難,對於想改姓的當事人來說,通常是因為子女和全家人都不同姓,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利以及無形中的社會壓力,或是被迫回憶起過往生活的不愉快回憶,但是法官往往認為這只是當事人的「主觀感受」,因此不將其視為「不利」,或者當事人早已和前夫失聯,種種限制之下,改姓幾乎成為了一項不可能的任務

為了平息民怨,婦女新知基金會主張:

1.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其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姓氏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在性別平等的社會中,成年人應有權利選擇自我認同為父姓或母姓,不需要取得父母雙方的同意,但是在顧慮身分安定的情況下,個人變更姓氏之權利以一次為限。

2.  姓氏變更應以「最佳利益」替換「不利影響」。
「不利影響」在實務上認定較為嚴苛,許多法官私下表示,判決時受到「不利」二字的限定,難以自個案生活之最佳利益考量。然而考量到未成年子女姓氏更改,對於其心理發展影響甚鉅,故應以「最佳利益」替換「不利影響」,給予法官彈性空間審酌子女之各式生活情狀。且若為單親家庭,其父母離婚時子女之監護權判定即以「最佳利益」作為衡量重點,姓氏之更改也仍應依循「最佳利益」之標準,以維法體系之平衡。

本會支持之「蔣孝嚴立委版」與行政院版本最大的相異處
1. 成年子女得變更其父姓或母姓,不需父母之同意。行政院版本則無。
2. 行政院版本所修訂之「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只是作為不利影響要件之一,並未實質放寬,也無法顧及改姓家庭之生活困擾。本會認為「不利影響」應更改為「最佳利益」,姓氏之更改應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作為衡量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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