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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議題無所不在,在有限資源下,我們勉勵自己盡力而為,在各個領域提出性別觀點,爭取平等權益:(一)女性常因傳統分工未能全職就業,然年金給付與年資相關,年金改革應考量女性老年經濟安全及適足生存保障;(二)司法長期保守威權,應致力性別友善、實質公平、重視人權的司法改革;(三)與國人相依共存的新移民,生活、居留與歸化等權益,都應受到平等無歧視的對待。

2004.02.18 「外國人心酸血淚,移民法枉顧人權」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記者會

外國人心酸血淚,移民法枉顧人權

主辦單位: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發起團體包括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南洋台灣姊妹會、新事社會服務中心、外籍新娘成長協會、女性勞動者權益促進會)

三年前,菲律賓來台做家庭監護工的Sandy,來台不久後,男性雇主對她性侵害持續半年之久,並威脅不得報警。雖然後來獲得表弟幫助至民間團體的庇護所,最後回到家鄉。但是,長期的心理壓抑與恐懼,失去家鄉男友的挫折,卻造成了永難平復的陰影,持續的精神治療亦沒有使她從那恐怖魔爪的惡夢中清醒…

美滿來自越南,嫁給台灣先生後,生下寶貝。然而,語言不通與觀念的隔閡,夫妻間溝通不良的情況常常發生。在一次爭執中,先生動手打了她,自此生活中美滿若不順先生的意思做事,總是換來一陣痛毆。她曾經也想從這樣痛苦的婚姻生活中逃離,但是,一想到寶貝還小,自己的身分證又還沒有拿到,離婚後拿不到孩子的監護權,該怎麼辦呢?

根據內政部與勞委會統計,目前外籍與大陸配偶約為三十萬人,外籍工作者亦約為三十萬人,數目之多,儼然成為社會中不可忽視的族群,而近幾年標榜人權立國台灣政府,其施政莫不以人權為口號以爭取國際社會的認同。在此脈絡下,外國人理當成為台灣法律積極保護的對象,因為,移民、移工的權益保障不僅是台灣社會落實人權的指標,更是台灣成為國際社會一員的基本責任。

然而,向來提倡人權的台灣政府與身為移民後代的台灣社會,卻容許侵害外來移民與移工權益的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發生。

「一般外傭遭性侵害案件,以私下和解居多」[1]、「外籍神父不能為勞工發聲?」[2]平日為外勞服務的外籍神職人員,因為參與本地勞工的抗議行動,卻收到警察局通告,以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外籍人士在台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申請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3]為由,欲移交法院甚至驅除出境。而多為家庭監護工的女性移工,除了受到仲介業者的層層剝削外,進入雇主家後若受到性騷擾、性侵害,因為不受勞基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的保障,更是得在身體自主與保有飯碗間痛苦掙扎。近日內發生前立委疑似性侵外傭事件,外籍電台DJ巧克力行訴願管道申訴後被快速遣送出境的事件等等,亦可看出主管單位的蠻橫處理,與相關法令無法保障外籍工作者權益的現實。

此外,移民相關法令的缺失亦使得欲移民者必須忍受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是暴力的威脅。「申請永久居留須附良民證,洋傳教士指受侮辱」[4]、「泰國新娘逃家暴,兒子變黑戶」[5]內政部關於外籍人士申請永久居留須檢附良民證及證書費一萬元的規定,除了讓基層外籍傳教士感到不被尊重外,來台數十年早就不知故鄉是否有自己資料的情況,要求返國申請良民證的規定,更是強人所難。另一方面,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遭受的不公平對待更是嚴重。因為照顧小孩、身分證件被扣留或等待台灣身分證等原因,遭受家暴後往往選擇隱忍,而相關的移民法令卻未見因應此一現實的具體規範。

因此,為要求落實保障移工、移民的基本人權,我們有以下幾點訴求:

一、 針對外籍工作者,尤其是女性家庭監護工,檢討修正相關法令,確實保障其人身安全與工作權利
現行法令明顯將所謂白領的專業人才與藍領的勞動工作者區分,而適用不同法規,有明顯歧視之嫌。其中,多數外籍女性從事的家庭監護工作,僅適用就業服務法,卻未納入勞動基準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的適用範圍,使其基本工作權益與免受性騷擾、性侵害之人權遭受極大威脅。且一旦發生問題,依目前由仲介業者自訂的勞動契約規範,以及進入訴訟程序後的龐大開支,完全不能保障相對弱勢外籍幫傭之工作權利。

因此,我們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明確訂定勞動契約形式,且對仲介業者進行評鑑,並制定相關規範,確保外籍工作者權益。此外,針對眾多身處家庭從事監護工作的外籍女性,也應制定相關的法令規定以確保其工作權與人身安全。

二、 要求設立針對保障外國人人權之專職機構,確保申訴管道暢通,並建立監督機制
綜觀目前送至立法院之政院版移民署組織條例草案,與入出國籍移民法草案,僅見公部門集警察權、準司法權於一身,卻未設立監督機制與申訴管道。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主管機關可不附任何理由,即以「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之名,禁止外國人入國甚至強制驅逐,這種用不確定的法律名詞包裹著行政裁量權的做法,將導致行政機關濫權,亦沒有給予可暫停行政處分行為的申訴管道。而外國人遭到強制驅離後,又有誰有能耐打上為期數年的跨海官司以主張權利?

從外籍神父、外籍DJ被驅除出境,到外傭被性侵害、外籍與大陸配偶隱忍家暴這一連串的事件,皆突顯出外國人在台灣處境的脆弱。因此,我們要求針對外國人人權之保障,設立獨立的專責機構,建立相關的申訴管道,並達到具有監督制衡未來主管移民事務機關之能力。

三、 重新檢視行政院版入出國及移民法草案,以保障人權為基礎進行再修訂
聯盟曾檢視行政院提出,已進入立法院的《入出國及移民法草案》,原本期望公部門對移民法大幅翻修之後,能本諸人權立國的理念,提出具人權觀點的新法,以取代過去不合理的作為,但是,我們感到非常失望。例如,草案第57條、第58條規定,只要有「合理懷疑」外國人逾期居留或是有事實足認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的活動或工作就可以查證身分,且如被認為「有事實足認」外國人攜帶足以傷害執行職務人員之生命身體之物者,就可以進行搜身。而且還可以用無從確認身分、妨礙交通、安寧的理由將外國人帶往勤務處所留置三小時。過去,為了「走路不用帶身分證」,曾有民眾打了數年的官司甚至到大法官會議解釋,而對於外國人,當局竟然得以由行政機關片面的「合理懷疑」就可以要求外國人提出身分證件,甚至搜身、拘束其人身自由。

此外,捺指紋涉及個人資料的隱私權,由於多所爭議,所以公部門也僅止於鼓勵民眾辦理;但是,移民法草案第79條,竟強制規定申請居留或永久居留者除未滿十四歲者外應捺指紋並錄存,否則不許可申請。只是,又為避免外國外交人員的撻伐,貽笑國際,又有外國外交人員、國際機構人員可以不必捺指紋的規定。這不但突顯出整部移民法草案將外國人分門別類,階級劃分,更顯見台灣當局缺乏人權意識。

因此,我們要求立即停止對政院版移民署組織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討論,重新檢討,並擴大公共討論,以真正落實人權立國,尊重多元之社會目標。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發起、加盟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南洋台灣姊妹會、新事社會服務中心、外籍新娘成長關懷協會、女性勞動者權益促進會、IACT國際醫療行動協會、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等六十餘民間社團。

學者、律師顧問群: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夏曉鹃副教授、東海大學社會系趙彥寧副教授、賴芳玉律師、賴淑玲律師、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陳宜倩助理教授、台大法學院博士後研究陳昭如、淡江大學未來學研究所蘇哲安助理教授、台大社會系曾嬿芬教授、台大社會系藍佩嘉助理教授、東吳大學法律系廖元豪助理教授

[1] 「仲介:類似案件,多在二十萬內和解」,中國時報焦點新聞版,930217。

[2] 「外籍神父不能為勞工發聲?」,中國時報論壇,900825。

[3] 原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7條,入出國及移民法草案第29條。

[4] 「申請永久居留須附良民證,洋傳教士指受侮辱」,中國時報,地方新聞,910906。

[5] 「泰國新娘逃家暴,兒子變黑戶」,聯合報B4版,9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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