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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婚姻還是共同生活?多元家庭的可能性:從同志婚姻合法到同志伴侶法到共同生活法

文/巫緒樑*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文宣部主任


文章來源:「多元家庭-家庭結構的社會變更」婦團平台會議發言內容


 


如果我們要談多元家庭,首先我們必定要來談的是在目前主流論述下家庭的定義。最簡單的家庭模式必定是有血緣關係的,或者經由法律定義下締結的婚姻、或收養所產生的家庭。這個模式底下,從過往的大家庭,到組成社會最大基礎的核心家庭,衍生到單親家庭、隔代家庭,甚至現在被談論最多的跨種族國族家庭的組成。不可否認的,除了核心家庭或者大家庭,社會上對於單親家庭或者異國婚姻家庭仍然存有許多的偏見。但是,當這些被法律、被政策所認可的家庭出現一些困難的時候,我們的政府跟社福單位會幫助他們。舉例來說,社會看到異國婚姻可能在教育上會出現比一般家庭困難的問題,相關的NGO會盡可能提供這些家庭幫助,也會去幫這些家庭找資源,這些資源可能來自政府或來自其他民間組織,更會進一步地去推動政府在相關社會福利上面的改進。


我舉這個例子並不是說新移民配偶,或跨國婚姻家庭的現況在台灣目前已經獲得很大的改善。我要說的是,由於新移民所組成的跨國婚姻家庭擁有其法律地位,因此政府與社福單位的介入顯得很有正當性。但是,有些家庭模式卻是被排除在法律之外的。


其中最明顯的也就是同志伴侶所組成的家庭,但是,只有同志伴侶家庭被排除在現在主流家庭論述之外嗎?我相信大家其實對於電視影集「黃金女郎」應該感到不陌生,黃金女郎是四個單身的女子共同生活於一個屋簷下的故事。去年年底的時候同志諮詢熱線曾經做了一個名為「同志對出櫃、婚姻、家庭的看法」問卷調查,在問到「你/妳認為一個屬於自己的家庭中包含哪些成員?」時,除了父母、伴侶、手足與小孩之外,有17%的同志認為家聽應該包含共同生活的朋友,14%的同志覺得還包含自己所飼養的寵物。


這樣的問卷結果其實顯示同志對於家庭的想像,較一般民眾更多元。除了兩人的情感關係不一定要是婚姻形式之外,同志對於家庭組成的想像也較開放,像是除了父母、伴侶之外,更包含好友、寵物等。都顯示了台灣同志在家庭觀上其實比較接近現在國外的多元家庭,更走在台灣推行多元家庭的前端。


以台灣目前的社會福利制度來說,大多是以「家」做計量。這樣的設計是將異性戀婚姻以外的人排除在外的,像同志伴侶、單身者皆排除在外。以賦稅來說,一般夫妻可以享有優惠,如果有撫養就可以不用繳更多的稅。同志跟單身者不是不願意繳稅,如果有能力的同志很樂意為國家貢獻,但是反過來想,繳了這麼多的稅,台灣的社會福利政策有沒有考量到同志跟單身者的需求?


一個人一生不脫「生老病死」,然而在同志婚姻或同志伴侶權不被承認的現今台灣,同志卻在生老病死這些基本的課題上都面臨重重困難。以生養來說,因為伴侶身份的不被認可,同志伴侶無法生養下一代。法律雖然沒有排除同志收養,但是在一般處理收養業務的社福機構,在進行收養的評估時,單身者與同志的積分永遠比不上一般異性戀夫妻。日前,很高興聽到台北市辦理收養業務的社福團體兒福聯盟開始考慮讓同志得以收養小孩。但是這無法完全解決同志伴侶領養小孩的問題,《民法親屬篇》§1075條規定除配偶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同志無法以伴侶身份共同收養小孩,或者收養同志伴侶跟前夫/前妻所生小孩,成為小孩法定的監護人。而同志更不可能擁有自己血緣關係的小孩,因為《人工生殖科技法》規定必須要是夫妻,且一方無法生育才可以進行人工生殖。


美國電影What Make sA Family該片是由發生在美國佛羅里達州的真人真事改編。故事描述一名女同志,她的伴侶經由人工授精生了一個孩子,後來她的伴侶去世,由於佛羅里達州禁止男女同性戀收養孩子,使得女主角得和女友的父母親打官司,爭取小孩的監護權。這樣的狀況也同樣發生在台灣,同志媽媽聯盟中有許多女同志因為法律的限制,便無法跟伴侶一起分享親權。


而對許多同志伴侶來說,有更多是與時間在賽跑,面對自身或伴侶年老、生病、死亡等不知終日的恐懼。同志諮詢熱現在上半年舉辦了一連串名為「同志,那裡有問題」從同居、保險、遺囑、醫療甚至是如何與伴侶家庭相處的系列座談。在這些座談裡面,從與會同志的問題中你會發現,「萬一我或我的伴侶發生意外,我們該怎麼辦」成為這系列座談的核心。


就像What Make sA Family電影中一般,即使預立遺囑,也無法將孩子確切的留給自己的伴侶。即使有預立遺囑,因為同志伴侶的身份不被法律認可,也無法與一般異性戀配偶擁有相同繼承共同財產的權利,而必須依法將特留份依照比例扣除。甚至有可能會在共同財產的認定上與對方親屬產生糾紛。而且,同志伴侶並不是透過預立遺囑得到財產的繼承權,繼承必須要是親屬才可以繼承,正確的來說,同志所獲得的是伴侶的贈與而非繼承。


相同而類似的故事一而再再而三發生在同志伴侶身上。同志伴侶在遇到這樣的事情時,是十分無力的。進到醫院,無法替對方簽署緊急手術同意書,進入加護病房的排序也永遠在其他人後頭。


面對這些問題到底要怎麼辦呢?有沒有一個解決的方法?目前,世界各國主要以兩種形式承認同志共同生活組織家庭的事實:一個是同志婚姻合法化,已確定通過立法的國家有荷蘭、比利時、加拿大和西班牙;另外則是透過同志/同居伴侶法,或公民結合(Civil Union)的方式,像是法國、德國、英國與紐西蘭等。西方國家由於宗教(特別是天主教與基督教極右派)的關係,婚姻(marriage)有其神聖的宗教意涵,以致於很多國家無法成認同志婚姻與一般婚姻無異。英國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英國在去年通過同志伴侶法(civil partnership),在這個法裡面規定,同志伴侶可以在市政廳或法令許可的地方舉行類似婚姻的儀式(partnership ceremonies),但是絕對不可以在教堂裡面舉行相關儀式。而法國則因為務實面通過同居伴侶法Pacte civil de solidarite (Civil Pact of Solidarity, PACS) (相當於家伴制度,適用同性或異性伴侶),因為法國在當時正式結婚的人太少,但是私生子太多,為了解決相關的戶政問題,法國政府遂提出了同居伴侶法,卻意外嘉惠同志伴侶,讓法國同志伴侶得以合併報稅、享受彼此的社會保險給付、享受與婚姻配偶相同的醫療、就業及社會福利。


去年熱線和幾個性別團體一起正式地討論是否要修正民法親屬篇,將「夫妻」通通拿掉,換成「伴侶」。可是我們馬上發現,我們所面對的是一個非常巨大而枝節旁生的法律。如果要逐條修訂不但修法困難,並且恐怕曠日廢時。而且台灣雖然沒有像歐美西方世界那樣的宗教壓力,卻也有來自於傳統家庭道德的壓力。要一舉劃掉「夫妻」二字,可能也會面臨到強大保守勢力的反彈。


因此,台灣如果通過一部同居伴侶法,似乎是比較務實並且可行的方式。我在這裡使用的是《「同居」伴侶法》,而非《「同志」伴侶法》。前面已經提及,現在家庭組成的型態已經跟過往不同,對於許多選擇單身的人,她/他也許會選擇與自己熟識的朋友共同生活,而共同生活不就是最基本的組織家庭要素嗎?和法國不同的是,許多歐洲國家因為同志通過同居伴侶法,而嘉惠到異性戀者,以及選擇單身卻和朋友共同生活的人。像瑞典後來便從同居伴侶法進步至共同生活法。


這有沒有可能在台灣實現?從現實層面來看,台灣人口結構正在改變,朝向老年化少子化的社會邁進;有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不結婚,他們也許是同志,也許是獨身主義者。台灣的生育率降低絕對無法歸罪到同志婚姻合法身上,因為即使不通過同志婚姻合法或伴侶法,同志一樣生活在這社會,有一樣多的人口。難道因為社會對於傳宗接代的期望,讓這龐大的社會壓力迫使許多同志進入婚姻,而讓更多的人(同志的伴侶、孩子)與家庭落入兩相煎熬困境。當然,我們也不能否認有些同志的確選擇進入傳統的婚姻,並且過得很好的個人選擇。同志婚姻合法化、同居伴侶法或者共同生活法的通過並不會使得保守份子擔心的這些問題成真。相反的,這些法律的通過,比如說女同志可以透過人工生殖技術孕育下一代,或者同志可以收養小孩,而研究顯示同志養出的小孩比一般小孩有更寬廣的視野與愛心。選擇獨身的人則可以相互照顧,而透過法令則可以讓她/他們享受到更多的保障。


如果從運動的角度來看,讓同志婚姻合法化,撼動傳統的「婚姻」固然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但是,同居伴侶法或者共同生活法則更有可能讓更多的人(不論她/他是何種性傾向)認可。並且,選擇不進入婚姻的生活形態,才是徹底的翻轉傳統婚姻,更是多元家庭具體實踐。


 








* 本文作者為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文宣部主任,台北醫學大學醫學研究所人文組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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