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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別讓法律落後於婚姻與家庭的變遷

別讓法律落後於婚姻與家庭的變遷


 


2008-10-14 中國時報   中時社論


 


行政院院會通過民法修正案,增訂父母任何一方若顯然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對子女性侵害或施以暴力,受害子女或父母的他方,得據之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姓氏。


 


同時,司法院大法官也針對商界聞人提出的釋憲聲請做出解釋,認定國稅局因其贈與鉅額股票與同居之女星而追徵贈與稅與罰款逾億,所依據的稅法規定並不違憲;值得注意的是,大法官在解釋文中提醒,夫妻相互贈與免課贈與稅的規定,有理由調整制度,擴及於有婚姻之實而無婚姻之名的未婚同居男女適用。


 


這同一天見報的兩項消息顯示,台灣的社會發展,婚姻與家庭的型態變化快速,相關法律制度必須及時因應調適,始能迎合需要。


 


行政院院會同意法務部的修法提議,雖仍遭到婦女團體批評調整幅度不足,但還是有值得肯定的理由。姓氏制度涉及個人的身分,構成家族表徵,也與社會活動利便與交易安全息息相關,又與父系、母系社會制度的流變密不可分。在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之下,宗祧繼承已成過去,民法的規定可有兩種選擇,一是根本放棄姓氏 制度的法律規範,容由民間社會自行選擇是否接受及如何運用姓氏制度而營社會生活,另一條路則是在法律上盡量放寬硬性的強制規定,提供多樣彈性方法,而不拘泥於父母單方的姓氏。


 


這兩種選項的最大差異,在於一個人有自我決定不冠姓氏的權利。法務部提出的修法草案,其實擇取的是第二個選項,也就是仍在民法之中規範姓氏制度,但是給予彈性調整的空間,由法院與當事人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改變姓氏。其修法的前提,仍然是建築在國人對於「姓氏」的重視之上,藉之形成緩解家庭暴力的約制因素。 由於婦女團體對於現行司法體系中法官的表現保持懷疑,因此擔心給予法官過多的介入機會,未必對於子女有利。


 


不過,如果真要以子女的人格法益為終極考量,是應該交由每個人自己在成年後決定自己的姓氏,甚至決定是否需要父母任何一方的姓氏。只要法律尚未放棄規範姓氏制度的企圖,某種強制力量的施加,不論是來自法律本身的決定,或是父母一方還是法官的決定,都不可避免。從這個角度看,此次的修法,確像朝向鬆活彈性 的方向發展,正在緩步舒解法律加諸於家庭生活的束縛,也有藉重司法干涉抑制家庭暴力的作用,是個好現象。


 


大法官的解釋,則反映了家庭型態發展的另一層關切。婚姻制度也具有兩種面向。一方面,是否締結婚姻固然是個人的自主選擇:另一方面,法律加諸婚姻的制度 效力,也左右著個人的選擇,甚至形成不選擇婚姻制度社會成員社會生活上的不便。選擇不結婚的人們,在父母子女關係上,繼承關係上,都面臨了較不利益的困難取捨,例如不能享受婚生子女的待遇,就是不容諱言的事實。而婚姻制度帶來財產分配上的制度安排,以及隨之而生的租稅課徵,也使得不肯接受婚姻制度的人們必 須進入不同的經濟生活安排。這正是隱身於大法官最新一號憲法解釋背後的重要關切。


 


商場聞人在既有婚姻關係之外,另外發展實質的婚姻關係,而冀盼獲得與一夫一妻制度同等的租稅利益,在既有的社會秩序下,確不足取。但大法官卻也慧眼別 具,注意到還有許多並未踏入婚姻制度的人們,卻也和進入婚姻制度的人們一樣,選擇了共同生活的伴侶,同樣有著共營家庭經濟生活的財產安排需要,只要共同生活與共營家計的事實存在,相關的需要自然存在,也就值得在租稅制度上有所因應調整,給予平等的保障,國稅局人員在聞到解釋之後,立刻對於釋憲者的美意擺出 否定的態度;其只求自家行事方便的作風,絕不可取。如果這就是財政部徵稅的一貫作風,僚氣十足的酷吏嘴臉,應該受到檢討批評。


 


最後,還值得一提的是,大法官的解釋,並未針對同性戀者的家庭或婚姻權利做出任何表示,不應該隨意賦予反面解釋的意涵。畢竟開放社會的生活型態多樣,法律制度應該適時靈活調整適應的彈性空間,這正是貫穿於行政院修法與大法官解釋背後的共同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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