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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同志要婚姻/伴侶權!同志伴侶要實質的權益及保障!

同志要婚姻/伴侶權!同志伴侶要實質的權益及保障!


 


                              


巫緒樑(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文宣部主任)


曾昭媛(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黃嘉韻(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


劉怡伶(美國印第安那大學比較法碩士)


  田庭芳(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碩士)


簡至潔(台灣女同志拉拉手協會理事長)


 


台灣第一對公開結婚[1]的同志伴侶結褵已經十年。十年之間,陸續發生常德街事件、同志酒吧惡意臨檢事件、一次比一次更盛大的同志遊行,隨著李安執導的電影《斷背山》成為奧斯卡獎大熱門以及贏家後,似乎,同志議題終於不再只出現於充滿媒體獵奇心態的社會新聞或影劇版,而逐漸走向公共議題的討論:最近立法院傾向將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的家庭暴力適用包含有同居事實的同志,也出現了第一次以『同志婚姻是否合法化?』為主題的立院公聽會[2]。然而,我國法律卻始終就同志議題無法明確給予肯認及保障,雖然家庭暴力防治法在解釋的家庭成員部分已經包括同志,但在法律條文裡卻一直不敢使用「同志」這個名稱,尤其是同志婚姻合法化,仍停留在論述的過程,遲遲無法有進一步立法行動。(台灣同志婚姻相關新聞及歷史事件請見附表一)


 


有異性戀朋友說,一紙婚約又不保證愛情到老,幹嘛要結婚?是的!一紙婚約不保證愛情的永久,但重點是,異性戀者可以選擇要不要結婚,同志卻連選擇的機會都沒有。同志運動常常談到關於權利的侵害,例如個人隱私權、工作權等,這些都是具體明確的權利。但有些情況根本無法明確指摘法律的錯誤,因為同志身分被根本的忽略,像是婚姻及伴侶權,因此同志所受到的侵害及不利益在於同志根本不被規劃在這個制度裡,伴隨而來的許多權利(例如醫院探視、繼承、保險等),也就因此隨之消逝。(關於台灣同志伴侶關係與現行法律關係請見附表二)


 


一對女同志伴侶,已經同住兩年,並且共同撫養一個小孩。小孩的親生母親控訴這個社會不肯承認她們的關係,因此她無法在小孩的聯絡簿上,將伴侶也寫入緊急聯絡人;她和她的伴侶一起負擔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補習費、醫療費,但是到了報稅時,卻無法享有撫養親屬的免稅額度;就連她們想要申辦一個賣場的會員卡,由於會員卡售價昂貴,於是希望一人持正卡、一人持副卡,但是賣場規定,副卡持有者必須是直系親屬、配偶,或同住之兄弟姊妹,因此兩人只好花雙倍的價錢,各辦一張正卡...,除了這些生活上直接遇到的困難,更不用說兩人得費心規劃財產,才能確保往生後大部分的財產可以留給彼此。但是小孩的監護權永遠會是心頭的陰影,因為小孩的親生母親如果往生,她的伴侶幾乎不可能拿到監護權。


 


由於伴侶身份的不被認可,同志伴侶無法生養下一代。《民法親屬編》§1075條規定除配偶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同志自然無法以伴侶身份共同收養小孩,或者收養同志伴侶跟前夫/前妻所生小孩,成為小孩法定的監護人。而同志更不可能擁有自己血緣關係的小孩,因為《人工生殖科技法》規定必須要是夫妻,且一方無法生育才可以進行人工生殖。


 


以台灣目前的社會福利制度來說,大多是以「家」做計量單位。這樣的設計是將異性戀婚姻以外的人排除在外,同志伴侶、單身者或同居者根本不在社會福利系統考慮的範圍之內。單就制度面而言,婚姻跟愛不愛無關,而是牽扯到一組繁複的社會關係。以賦稅來說,一般夫妻可以享有優惠,如果有撫養就可以不用繳更多的稅。同志不是不願意繳稅,有能力的同志是很樂意為國家貢獻,但是反過來想,同志繳了這麼多的稅,台灣的社會福利政策是否考量到同志的需求?而同志的另一半也無法以眷屬的身份投保健保;此外,當同志要申請員工宿舍時,無法申請「家庭宿舍」,只能申請「單身宿舍」;同志要申請銀行房貸,無法使用夫妻購屋優惠利率,原因是同志的另一半是看不見的,永遠只是個「單身者」;同志無法在伴侶職災意外身故時獲得勞保的給付;同志伴侶無法申請國宅;而同志的伴侶也不可能以眷屬的身份享有工作機構的福利,像是員工旅遊、陪產假等等。


 


現在台灣同志也開始關注老年的社會福利政策發展,但是回到伴侶權的議題,同志伴侶一樣無法申請給配偶居住的老人社區或公寓。不過比起老年的社會福利,同志恐怕更重視疾病與死亡這兩個議題。畢竟一個人一生無法脫離「生老病死」,然而在同志婚姻或同志伴侶權不被承認的現今台灣,同志卻在生老病死這些基本的課題上都面臨重重困難,這樣「無力」的狀況比比皆是,例如,當同志躺在病床急需開刀,伴侶無法替對方簽署緊急手術同意書,因為真實生活裡的「摯愛」永遠都只是制度層面上的「好友」,同志伴侶進入加護病房的排序永遠在後面。萬一同志的伴侶不幸身故,她/他們共有的財產該如何處分,是否可以成為對方的保險受益人。即使有預立遺囑,因為同志伴侶的身份不被法律認可,也無法與一般異性戀配偶擁有相同繼承共同財產的權利,而必須依法將特留份依照比例扣除,甚至有可能會在共同財產的認定上與對方親屬產生糾紛。前開種種牽扯到的不只是「金錢」,而是一連串的社會安排,而這一系列的社會安排,正好凸顯了同志永遠都只是半個公民,付出公民應盡義務,卻沒有享有同等權利。


 


而且,婚姻體制牽扯到不只是保障和規範,每日生活細瑣小事都觸動同志的敏感神經,體制和習俗的不認可也將異性戀霸權再現的淋漓盡致。接近「適婚年齡」的同志,親朋好友的紅色炸彈從來也沒少過,面對這個暗指著「有來有往」的習俗,同志都只能暗地裡抱怨,這項「只出不進」的人際投資,在同志婚姻不被社會認可前,想把丟出去的紅包賺回來,可是門兒都沒有。


 


台灣社會對於同志婚姻/伴侶權的議題除了一次次同志伴侶公開結婚新聞,短暫曝光的提醒社會大眾之外;各同志、性別、婦女團體對於同志婚姻/伴侶權團體的運動目標、運動策略等也在持續討論中;但是,國外爭取同志婚姻/伴侶權的各種努力獲得了許多成果值得借鏡,當然,也伴隨著各種挑戰。


 


目前,世界各國主要以兩種形式承認同志婚姻/伴侶權: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包括荷蘭、比利時、加拿大、西班牙、南非、美國麻州等六個國家/地區;及以家伴制度 (domestic partners) 或公民聯姻 (civil union)賦予同志伴侶有類似(甚至幾乎相同)於異性戀婚姻權利義務的16個國家/地區(關於權利內容、限制、對外籍人士之相關規定比較請見附表三、四)


 


荷蘭立法允許同志伴侶申辦婚姻執照,此項2001年施行法案使得同志伴侶原本透過註冊伴侶法所享有的「註冊的同性伴侶關係」可以轉換為正式的婚姻關係,結婚後的同志伴侶享有和異性戀夫妻相同的婚姻法律保障,包括領養權及訴請離婚條件等,但此法案只對擁有荷蘭公民權或居留權的同志有效。而比利時、西班牙也都屬於由立法機關直接立法明文規定同志伴侶可以結婚;但加拿大實現同志結婚的路徑比較不同,首先安大略省最高法院於20005月引用1982年人權暨自由憲章為判決基礎,肯定同志可在以配偶為基礎的家庭中享有合法地位,並且宣佈安大略省家庭法以異性戀觀點對於「配偶」一辭所作的定義違憲,由此引發加拿大各省陸續承認同志婚姻,最後加拿大聯邦政府才投票通過。美國麻州也是由州最高法院宣判限制同志結婚的規定違憲後,州政府正式受理並核發同性婚姻許可證。


 


而其他國家則是透過立法承認同性伴侶同居具有一定之法律效果,以「伴侶」(partnership)做為肯定同性伴侶得享有與異性夫妻相同的津貼與保障的一個橋樑。例如,丹麥早於1989年即制定註冊伴侶法(Registered Partnerships),使同志伴侶享有與異性戀婚姻一樣的權利,包括領養伴侶子女的權利,但仍禁止領養婚姻關係以外的子女。此外,芬蘭、德國、格陵蘭、冰島、瑞典、挪威皆以「註冊伴侶法」之方式立法保障同志伴侶關係。法國則採用Civil Solidarity Pact為承認同志伴侶關係的制度:包括合併申報扣稅、社會福利、繼承等權利。[3]


 


在美國,Vermont州通過「公民聯姻法」(civil union),本法案通過起因於1997年,三對同志伴侶向法院起訴Vermont州政府拒絕其所提出之結婚登記申請,官司進行至州最高法院,該州最高法院認為不許同志結婚是剝奪了憲法賦予同志伴侶的權利,而州立法機關必須修改法律,使州的同性伴侶獲得與異性戀夫妻相同的保障。公民聯姻法通過後,依據該法令結合的同志伴侶可以享有州法律賦予異性戀夫妻的三百多項權益,包括可以享有賦稅的優惠、繼承遺產以及替對方決定醫療行為等。但是因為Vermont州法律將法律上的婚姻關係(marriage)保留給異性戀夫妻,因此同志結合伴侶並不能像異性戀夫妻一樣享有聯邦政府所賦予的社會福利及移民權益。


 


鄰近的中國大陸也在200635由中國學者李銀河再次把《同性婚姻提案》上交全國兩會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而日本東京,也早已成為第一個以法律保障同性戀權益的亞洲城市。


公部門對於婚姻的認定之依據是以父權及異性戀為建制基礎的現行親屬法制,雖然已有同志透過類似上述具備「公開儀式、兩人以上證人」的法定方式舉行過婚禮,但因為法律實務上認為「婚姻係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之結合關係,在本質上不容有同性相婚之情形。」[4]因此同志結婚並非法制下合法的夫妻,而僅能形同「同居」的伴侶,由雙方信守諾言共同生活。


 


目前,公部門並無改變其拒絕承認同志婚姻見解的跡象;其實,我國民法並沒有任何條文規定同性不能結婚、結婚必須是一男一女、或是同性結婚無效。即使在婚姻效力相關規定之用語上普遍以夫、妻為稱謂,但此僅為婚姻角色描述。而從相關條文中,並不能導出「結婚必須是一男一女」的結論,或以為訂婚的相關規定(民法第972973條參照)可以做出此種推論,但上開條文的用語雖是以男女分別規定為其立法方式,但無明文規定其中當事人必須是一男一女,況且,訂婚並非結婚所必要的條件。


 


此外,依照憲法第23條規定,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必須以法律為之,實務上以「函釋」增加法律上對婚姻所無的額外限制,與法治國之「法律保留原則」顯然不符。甚且,即使上開條文、釋示都獲得大法官解釋肯認其意涵指向婚姻必須為一男一女之結論[5],而立法將同志伴侶關係以其他之名稱賦予類似或相等於(異性戀)婚姻之權利義務,亦可能無法通過憲法第7條關於平等權之檢視。


 


雖然內政部在民國93年的社會福利綱領做了一個相當進步的宣示,「支持多元家庭:各項公共政策之推動應尊重因不同性傾向、種族、婚姻關係、家庭規模、家庭結構所構成的家庭型態,及價值觀念差異,政府除應支持家庭發揮生教養衛功能外,並應積極協助弱勢家庭,維護其家庭生活品質。」內政部顯然是有注意到在台灣現今的社會底下,家庭的面貌勢必呈現不同以往的多元樣貌。但是這樣的政策綱領卻很可惜地流於宣示性意義,而沒有落實到實質的社會福利照顧。


 


同樣的,雖然20017月曾出現令人感到些許振奮新消息:同志組成家庭與收養子女的權利納入人權基本法草案中,此訊息也為台灣在國際間的人權推動加了不少分數,但是一直到今天,很遺憾地,這個法卻從未送出行政院進入立法院立法。時至今日,在朝野惡鬥、爆料當道的立院生態下,這大概已成為曇花一現的驚嘆號。更何況,人權基本法即使立法完成,實際執行上尚待相關法制的配合,而且,此法名曰「基本法」,但其位階是否較其他法律為高,恐有爭議。


 


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在2005年年底針對台灣同志作了一項問卷調查,調查結果顯示,有89%的同志贊成同志婚姻合法化,其中81%的人認為這是公民的權利,11%的人覺得這是人生的重要階段,6%的人想跟另一半有婚姻約束關係。顯示了台灣同志需要也認為同志婚姻必須合法化。更實際的來看,從這個伴侶關係將會衍生出很多法律上相關的權利、義務關係。上述問卷在問到願意去結婚的理由時,52%的同志表示「想要有婚姻上的保障(如:配偶減稅、配偶可簽手術同意書……)的權利。


 


很多人以為同志爭取結婚權或者伴侶權,是要求一種特別的權利。其實不然!在憲法平等權的概念下,同志本來不應該因為身份的關係而被剝奪某些權利。這些權利包含了:就學權、工作權、組織家庭和結婚的權利。如同異性戀的伴侶會有想要相守到老,會有想要結婚、組織家庭的慾望,同志當然也會有想跟一個人結婚、組織家庭的念頭。如果一般異性戀男女可以在法律下,在家庭的祝福下締結婚姻,當然不能夠剝奪同性戀者結婚的權利。從心理層面來看,這是剝奪情侶想要相守的情感需求;從法律公平性來看,因為特定身份而剝奪既有的權利,違反公平正義的原則。無論從各種層面來看,不承認同志婚姻或同志伴侶,都是一種因為偏見所造成的歧視性、不公平的結果。


 


雖然在爭取同志人權以及要求制度肯認同志身分與相關權益上有相同的目標,但同志社團間對是否爭取結婚權之議題向有許多討論,有認為異性戀婚姻制度本身就是尚待改革的對象,同志們何必複製異性戀關係模式,同樣無須畫地自限的將運動能量耗費在無謂的法律語言遊戲之中,正如同伏爾泰所言「我不贊成你的說法,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一般,也許婚姻制度既僵固又窄化了對多元關係型態的想像,但是吾人必須理解並且尊重其他人可以選擇這個制度的自由以及權利,最重要的是,這涉及同志的基本人權,不單是制度良莠之問題。更何況,應該檢討的是異性戀婚姻制度所存在的性別壓迫與權力層屬關係,而不是婚姻~這一種選擇~本身。


 


制定於1930年的民法親屬編,是基於當時對家庭的想像而建制,亦即以嫁娶婚姻為基礎而發展,以家父長制為依歸,此種以傳統家庭觀念(以婚姻為基礎、父系為主、大家庭)的民法親屬編架構定義之下的一夫一妻婚姻,相對於傳統社會妻妾奴婢成群而言,是有階段性的歷史進步性,所以民法賦予配偶雙方享受權利之外也須負擔部分義務,包括有同居義務、貞操義務……等。但現今社會發展和家庭模式愈趨多元,例如:同志家庭、同居者的家庭、或單身者互相扶持、、、等各種家庭模式,這些人不見得想被貞操義務或嚴格定義的同居義務綁住(其中單身好友之間甚至並無性愛關係),但也想要保有互相照顧扶持的親密伴侶關係,讓彼此可享有財產上流通、分配、繼承,或是保險等福利,卻又為什麼不讓他們享有這些等同婚姻的權利?民法的框架讓這些人不得其門而入,這些多元家庭的成員就無法享有法律的保障嗎?我們無法提供別的選擇嗎?


 


畢竟,目前婚姻體制只是眾多選項之一,也許有些人(包括異性戀或同志)就是想選擇有貞操義務和同居義務的婚姻,給彼此安全感和忠誠保障;因此民法應儘速修正,給予這些人同等的結婚權。但同時,另外有些人(包括異性戀或同志)就是不願意選擇這種有同居義務或貞操義務的結婚方式,但希望能維持長期伴侶關係,因此,在持續推動民法修正之同時,可以另外研擬制定一部「伴侶法」,含括所有異性戀同居者、同性戀伴侶、親密好友等各種的多元家庭組成模式,並可享有財產的流通、分配、繼承,以及眷屬福利等權利。這對同志的好處還包括,不想出櫃的同志,也可以選擇以好朋友的身份去登記為彼此的伴侶。亦即,如果要求政府在法律上賦予同志關係正式的肯認和保障,其實可以雙管並進──推動修正民法的一夫一妻限制,使同志也可享有婚姻權的選項;與此同時,也推動訂定「伴侶法」,使任何類型的長期伴侶關係皆可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在強調多元家庭關係的今日,婚姻的組成形式也應走向多元型態,希望藉由「伴侶法」論述議題出現,能讓法律重新定義「親密關係」,而不要一昧地只狹隘定義為異性戀夫妻關係、只願意提供人民這種法律選項,而忽略人與人之間所有類型的情愛關係,甚至是朋友之間的家伴關係,是無法被現行法律所保障。鑑於婦女新知基金會和晚晴協會等婦女團體,過去曾經耗費長達十一年的時間遊說立法院,才能勉強通過民法修正「夫妻財產制」,由此可知民法變動的困難度,以修法策略而言,另立一部「伴侶法」或許將可更快達成保障同志伴侶權益的目標。


 


對於同志而言,同性婚姻不僅止於一張結婚證書,婚姻的法律效力,例如對彼此的照顧責任、財產繼承、保險權益等等,建構了以婚姻制度為基礎的社會資源分配方式。承認同性婚姻是法律地位的保障,是一種平等的公民對待,這也代表著一種社會承認的社交關係。我們有什麼理由禁止兩個相愛的人選擇生活在一起、甚而進入法律規範的權利義務關係?畢竟,一樣身為公民社會之一員,不能僅因法制僵化而導致同志不能如異性戀公民般享有進入婚姻體制的『選擇』權,與進入婚姻體制後所能得到的一系列經由肯認所謂家庭價值所建構的社會制度的附加價值。


 


今天,同志要說,同志不是說明詞,也不是美化政府的形容詞。同志婚姻及伴侶的不被承認,造成了許多台灣「同志」在權益上、在情感上實質的受損。台灣的同志不繼續坐視自身的權益被忽略,政府(行政院及立法部門)應儘速推動並且通過同志婚姻或同志伴侶法。立法委員應不分朝野黨派共同支持同志享有結婚權和伴侶權,不再以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為法律保障的唯一原則,這不僅是在法律層面上讓同志婚姻及伴侶權能被真正落實,也將擴大為對所有類型的伴侶關係皆有所保障,讓民眾對於採取婚姻關係或伴侶模式,可以有更多自由選擇項目。


 


 


 








[1]  依照民法第982條第一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葛芮與許佑生在1996年即已完成符合法定要式的儀式婚。



[2]  此公聽會由立法委員蕭美琴辦公室主辦,於2006324舉辦,會議紀錄公佈於蕭美琴委員個人網站http://www.bikhim.com/2005/chinese/internet/issues/issue-c20060324htm



[3]  http://www.buddybuddy.com/mar-repo.html (visited on May 21, 2006)



[4]  參照法務部8331783律決字05375號函。此外,法務部曾於83年間針對同志向戶政機關請求登記結婚所引發之爭議,作成8381183律決字第17359號函釋,說明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



[5]  意即將「婚姻」之專名留給異性戀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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