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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監督

男性政治人物常忽視性別政策,因此我們提倡女性參政,推動成立各類性別政策委員會、內閣任一性別比例不低於1/3。1989年起的歷次選舉,選前我們檢視各黨性別政策,要求各黨候選人支持民間版性別政見,或評析選舉性別歧視文化。選後則監督性別政策是否落實。近年推動國家體制改造,設立性別專責機構,要求政府推行聯合國性別主流化。

【投書】總統和立法院審慎行使人事權的憲法義務/陳昭如

陳昭如(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台大法律系助理教授) 

經歷了數月的紛擾,監察委員、考試委員與NCC委員的提名、審查與任名終於完成,遺留下的不止是監察院副院長與三位監察委員、以及考試院院長的空缺,還有台灣民主實踐的歷史教訓。在瞬息萬變的台灣社會,這三個人事案所引發的諸多爭議與揭露的眾多弊病,似乎很快就會成為過去的歷史。為了不讓這些憤怒停留在過去,為了讓過去成為指引現在與未來的有用參照,總統,行政院與立法院均應面對歷史教訓,審慎履行其憲法義務,特別是國會改採記名投票,更是當務之急。

首先,我們欣見馬總統在兩個人事案中都信守了四分之一性別比例的承諾。但是在被提名人選的決定上,黨派政治之謀算還是凌駕了品德與專業適任性的考量,因此多位被提名人的操守與專業性均備受質疑。其次,總統對於其提名任命權的行使,也並非如其所宣稱的謹守分際,反而是過度被動,欠缺主動積極負責。大法官在釋字第632號已經明確表示,制憲者基於權力分立制衡的考量,使總統享有監察院之人事主動形成權,再由立法院予以審查以為制衡。釋字632號所強調者固然為「適時」提名並進行審查,以維持憲政機關正常運作之義務,但是總統提名權之積極行使義務,更應包括積極主動尋覓人才,而非僅是被動接受外界推薦,並更應在提名後,公開具明理由說明被提名人之適任性,而非形式上提名之後,就當起沒有聲音的宅男,迫使被提名人必須自我行銷與遊說,或放任立委與媒體恣意質疑或羞辱。獲得婦運界與法學界高度肯定推薦的尤美女律師,在遭到立法院不具理由的否決之後,馬總統僅表示遺憾,迄今未見馬總統為其提名之失敗表示歉意。

張俊彥先生婉拒提名後,考委雖然全數過關,但對於幾位人選不當產學合作,出席率過低,假公濟私,未遵守利益迴避等質疑,也未見府方有何說明或責任承擔。總統對憲政機關組成之提名如此輕率不負責,行政院長對於執掌通訊管制決策大權的NCC委員提名,完全沒有正式的說明,亦不足為奇了。

既有此等怪異之提名方式與態度在先,立法院更以同意權行使時荒腔走板的表現緊跟在後。不僅監察委員審查出現了荒謬的「新性別比例」結果:刷掉四人中有一人是女性,且將婦運先驅與性騷擾者一同淘汰,我們更看到了極端失職的審查過程:考監委被提名人在立法院進行自我介紹時,面對的是空蕩蕩小貓兩三隻的議場。而NCC委員的審查未經過詳密的公聽會聽證,僅舉辦一場審查會即投票全數過關。事實上,立法院此次同意權行使過程的粗糙並非特例,而是慣例。因為偏差國會生態下立委們的失職表現竟受到無記名投票的嚴密保護,使得公民社會完全無由監督制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立法院行使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之人事同意權時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第二項後段也規定,有關人事問題之議案,不適用計名或點名表決方法。然而,同意權既為立委職權之一部分,該權力之行使即應公開透明化受選民之監督,以示負責。無記名投票看似讓立委們避免不當的壓力影響,實則是使其逃避監督與責任,更易遂行密室政治操作。學者們早已大力呼籲同意權之行使應改採記名投票,國民黨與民進黨團也都曾支持重大人事案改採記名投票的改革。國民黨獨大的立法院在這三個人事案的荒唐表現,說明了記名投票的改革,迫不容緩。

民主政治必須在歷史教訓的基礎上不斷自我學習修正。臺灣的憲政史已然顯露憲政機關怠惰憲法義務的諸多病徵與禍害,為免重蹈覆轍,面對未來將進行的大法官提名,監委與考試院長的補提名,馬總統應審慎負責地行使其人事提名任命權,對於被提名人選的決定應該具體說明其適任性並積極推薦之。立法院更應修改前述法律,將同意權之行使改採記名投票,以示負責。

(本文節錄刊載於2008.7.27《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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