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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千債萬債 別人跑路 我背債 討債追逼公益團體 民間呼籲廢除保證人制度

千債萬債  別人跑路  我背債  討債追逼公益團體  民間呼籲廢除保證人制度

 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

 時間:

2008年12月5日(星期五)下午2: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室

主持人:曾昭媛(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記者會出席代表:

梁育純(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董事;執業律師)

陳月卿(婦女救援基金會 董事)

高小晴(婦女救援基金會 執行長)

汪用和(聯合勸募大使;資深媒體人)

林峰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執行長;執業律師)

吳宜臻(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執業律師)

何碧珍(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徐中雄(立法委員)

長期熱心公益關懷弱勢的大愛電視台經理葉樹姍,卻因身為連帶保證人而為前夫背債四千兩百多萬元,遭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近十年來她所捐款的二十個公益團體,包括慈濟、法鼓山、世界展望會、婦女救援基金會、雲門舞集、婦女新知基金會、司法改革基金會等,須將其捐款共八十四萬八百五十元全數吐出,再償還給陳姓債權人。消息傳來,公益團體對於法院這項判決紛紛感到震驚與不滿! 

法院判決扼殺公益團體的生路,也打擊熱心公益人士!

葉樹姍女士早在為前夫背債之前,就長期幫助公益團體。她的善行對社會具有示範作用,鼓勵社會賢達人士帶頭做公益,她習慣為公益團體不支薪做義工,而公益團體為感謝她的付出而以其之名回捐、開立捐款免稅證明,有任何圖利自己的意圖嗎?況且,多年前早已支用在公益用途上的費用如何返還?法院要求所謂「回復原狀」顯有困難。此例一開,未來公益團體在接受捐款時,還必須先調查捐贈人的財務狀況嗎?法院這項判決將嚴重打擊公益團體,同時,也對有心捐獻公益的社會熱心人士多所挫折!

再者,葉樹姍女士本身並非倒帳跑路的債務人,與眾多「夫債妻還」的倒楣女性一樣,只因一時感情因素而成為前夫的連帶保證人,才連坐背負鉅額債務,因此自十年前開始,葉樹姍每月薪水被強制扣款二分之一以償債。然而實務上法院通常只強制扣款薪水三分之一,用意是留下三分之二讓當事人能夠維持基本所需及原本生活型態。按理說十年前法院的用意是讓葉樹姍保有二分之一薪水得以自由支用,當她十年來難能可貴的仍維持其奉獻公益習慣,但日前法院這項不合理的判決卻諷刺性的宣告,她不該捐獻公益、反而該把這二分之一薪水全數花費在食衣住行娛樂…等無法被債權人追查返還的事項上?

葉樹姍女士向來積極幫助公益團體。只要有人向她求援,不管是主持義賣、記者會、節目活動…,她都二話不說,完全義務幫忙,分毫不取。這些點點滴滴讓公益團體滿心感謝,對她受到法院如此的判決更感到不捨。一個在媒體專業上受到尊敬的女性楷模,但為其前夫背書的後果,卻是如此不堪!顯然婦女團體爭取女性權益要努力的路,還很長… 

夫債不該妻還 應全面檢討保證人制度

葉樹姍女士的遭遇並非特殊個案,其實「保證人」制度,乃是因應過去金融徵信不健全的年代而出現,但現代社會金融徵信調查制度已相當健全,以美國為例,只有物保、而沒有人保制度,因此台灣的金融改革應儘速取消無謂的保證人制度,回歸個人信用承擔、而非繼續波及無辜親友。而且,有倒帳跑路風險者多是生意人,能被強制扣款的對象只剩下領死薪水、跑不掉的薪水族親友,因此,保證人制度帶有階級不正義的剝削效果。

而且,通常會「好傻好天真」同意成為連帶保證人的大多是女性伴侶。被葉樹姍捐款的婦女新知基金會,自1994年成立「民法諮詢熱線」以來,發現來電詢問「夫債妻還」法律問題者,每年約有50~70通諮詢電話,這代表社會上還有許多在暗夜哭泣的婦女,因為保證人制度而壓垮下半生的幸福,所以,保證人制度同時也造成實質上性別不公義的效果。

去年立法院針對許多孩子繼承債務的問題,由徐中雄立委主要提案、進行修法,既然立委諸公同意「父債不該子還」,我們在此大聲疾呼立法院和行政院應儘速進一步修法,全面檢討並廢除保證人制度,早日解決「夫債妻還」的問題,因為保證人制度最大的受害者其實是眾多女性。如果債務延續至後代子孫,那受害者就牽連更廣了。 

法官偏頗判決 違反公共利益

法院這項不公平的判決,等於認為葉樹姍的捐獻公益,具有「損害債權的故意」,用白話說,也就是認為她利用捐款來逃避債務。看到法院羅列出的每筆捐款金額小至一千元、三千元、五千元到幾萬元不等,顯然多數是葉樹姍主持公益活動的費用不願領取而回捐公益團體,法院逼債逼到公益團體身上,有必要嗎?

至於被債權人控告葉樹姍捐款的廿個公益團體,皆在今年五月份就接受法院寄來的出庭通知,有些公益團體只為了幾千元的捐款,就得多次從中南部北上出庭。但我們要問:有誰會這麼笨,用小額捐款公益團體的方式來逃避債務?尤其,這些所謂的捐款多數其實是公益團體為感恩她的回捐免稅證明,完全是葉樹姍付出她自己的時間精力所提供的義工服務而已!

法官的判斷完全背離一般大眾的常識認知與法律情感,任意撤銷其對公益團體的捐獻,打擊所有的公益團體之未來運作,而且民法第148條明白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法官原本可用此條規定來駁回債權人的要求,但我們遺憾的看到此一判決偏頗的只選擇保護個別債權,而忘了平衡考量、保護公共利益之珍貴價值。金融海嘯已經讓景氣走到谷底了,往後,所有公益團體要如何募款、如何生存?或是要忙於出庭、應付全國各地可能蜂擁而來的債權人?

因此,我們各民間團體在此沈痛呼籲,要求司法院應重視此一判決所造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利影響,立法院和行政院則應全盤檢討保證人的落伍制度,不要再讓無辜的人背債千年萬年、甚至禍延公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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