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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民法子女姓氏條文修法大事記

1994年

7月16日

婦女新知基金會、晚晴協會、女學會等團體組成「女人連線」,

針對民法中有關夫妻財產管理、離婚子女監護權、子女姓氏等不符男女平等的條文,連署立委聲請大法官釋憲,並積極徵求這些條文的受迫害婦女,出面為釋憲作見證。

2001年

5月10日

母親節

婦女新知基金會陪同個案馮賢賢女士,向戶政單位遞交申請書並出示其前夫同意書,提出子從母姓的要求。

由於馮女士不符「母無兄弟」的要件被駁回,新知隨即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促使修改法律以符合憲法的男女平等原則。

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台灣人權促進會聯合舉辦「台灣阿母的無奈-姓不姓由誰!?爭取從母姓權利行動」記者會

記者會強調子女姓氏的思考應該是多元 化的,像日本,加拿大,歐洲、中國大陸等地區,子女姓氏由父母自由約定,從父姓或母姓皆可,而我國卻規定必須同時具備「母親沒有兄弟」,以及「丈夫同意」 這2項條件,子女才能從母姓,完全剝奪從母姓的機會與選擇權,不符合性別平等的原則,也未落實人民基本權利。

2003年

4月25日

婦女新知基金會舉辦

抽籤,是平等與民主的開始-「思考子女姓氏多元化的可能」公聽會

強調1059條荒謬違憲,希望大法官於卸任前提出解釋,並提出民法第一零五十九條修正條文,首先確立子女之姓氏可由父母約定為從父姓、母姓或父母之姓的原則。如果父母未約定或是約定不成,為公平起見,於出生登記時,由主管機關以抽籤決定。

2003年

6月25日

姓名條例第六條修正

法條內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 被認領者。

二、 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三 、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
者。
四、 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

五 、其他依法改姓者。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2007年

5月4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新修1059條子女姓氏條文

(內政部發文戶政機關暫時凍結姓名條例第六條之適用)

法條內文: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2007年

5月7日

婦女新知基金會舉辦「好事做到底,平等不打折」記者會

指出

1.民法第1059條第一項未明文規定父母雙方協議不成時,爭議的解決方式。
2.民法第1059條第三項規定已成年之子女改姓,仍須得父母之書面同意。

3.民法第1059條第五項規定未臻妥善。

2007年

5月23日

民法子女姓氏條文生效

2007年

12月

立法院刪除姓名條例第六條

2008年

5月11日

婦女新知基金會舉辦「歡喜從母姓,困難知多少」記者會

倡議從母姓並非是次等的選擇,並指出姓名條例第六條的刪除讓許多單親家庭改姓更加困難。

2008年

10月9日

行政院通過院會版1059條修正案

法條內文: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2008年

12月

子女姓氏再度修改草案完成,尋找立委提案

法條內文: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父母之一方得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且未成年子女姓氏與行使親權之父姓或母姓不同者。

二、父母之一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失蹤滿三年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父母之一方或未成年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二、父母雙方死亡或失蹤滿三年或有其他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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