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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自主

從身形外貌、舉止投足、到性與生育,女體向來都是不同專業所關注及相爭詮釋的戰場;藉由各種論述與文化,不斷型塑女孩/女人的樣貌,卻鮮少關注女性做為主體的意願。新知長期關注性自主議題,以積極同意(yes means yes)為核心,翻轉現有體制與修法;回歸身體自主,無論生/不生,肯定女性對生育的自主與能動性。

「母親節不快樂,還給不婚女人當媽媽的權利」母親節記者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於龍山寺前舉辦「還給不婚女人當媽媽的權利」母親節記者會

時間:2009年5月9日(六)
地點:龍山寺 艋舺廣場
出席來賓:
陳昭如(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黃長玲(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監事、台灣大學政治系副教授

小逸(女同志拉拉手協會副理事長)

祥(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代表)

「台灣生育率又創新低!」近年來無論是政府、專家學者、新聞媒體無不焦慮台灣女人不生孩子,但非常諷刺的是,當大家都把焦點放在已婚女人的子宮,頻頻探詢她們為什麼不孕育孩子的同時,卻處處限制與拒絕不在婚姻中的女性當母親的權利,無論她們是否擁有同性或異性伴侶,或者是獨身一人,只要沒有進入異性戀婚姻,就無法使用人工生殖技術,也無法享用社會福利機構提供的收出養服務,讓她們想生也不能、想養也困難,遠遠被排拒在當母親的大門之外。

人工生殖技術只服務已婚夫妻

隨著科技進步,過去因為生殖器官缺陷而不孕的人,終於得以藉助人工生殖技術,一嘗當父母的心願。但是就在大家讚嘆與享用科技果實的同時,卻忽視了「人工生殖法」只保障不孕夫妻的生育權,不在婚姻關係內的女性,不能在台灣享用人工生殖技術。正因如此,我們才會聽到藍心湄、白冰冰等藝人,得千里迢迢到日本、美國「借精生子」,不是因為她們想養「外國小孩」,也不是因為台灣的生殖科技不受信賴,而是因為台灣法令大小眼,認定只有結了婚的女人才有資格當媽媽,而且無論助孕過程有多艱辛,只要想當媽媽,科技一定以妳為尊;但沒結婚的女人想當母親?!大概只能等著被譏諷:「去找一個男人吧!」

收出養制度限制重重

有些人或許會想,想當媽媽也不一定要自己生,經濟如此不景氣,很多家庭養不起孩子,如果真的這麼想要孩子,為什麼不收養呢?但很不幸的是,台灣目前提供收出養服務的兒少福利機構,都限定收養人的身份必須是夫妻,無婚姻者通常被排拒在門外!

雖然機構不願意開放單身收養,但是根據台灣的民法,人民還是可以透過私人關係介紹,收養親朋好友的孩子。只是這一條路也困難重重。以台灣現行的收出養程序,所有的收出養都必須經過法院裁定,而法院裁定前會由社工人員進行訪視評估,以確定收養人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但什麼是孩子的最佳利益呢?這個看似中性的評估標準,其實也充滿價值判斷,一個生活穩定、經濟能力許可、人格成熟又愛孩子的人,不必然被社工人員與法官視為合格的收養人,因為無論這個收養人有沒有伴侶、有多少親朋好友願意支持協助照顧孩子,只要「沒結婚」,就可能受到挑剔與刁難。

歧視單身收養

根據民國90年高等法院判決,一位生活穩定、經濟條件極佳、又從小照顧其姪女的姑姑,想要收養她的姪女,法官卻拿她的單身身份大作文章:「收養人雖然人格、經濟情況以及與被收養人之關係均佳,但收養人為單身,日後仍可能面臨再婚等情況,屆時是否影響被收養人之適應,亦不能忽視。」最後甚至駁回這位姑姑的收養聲請[1],顯示法官對於單身者仍抱持不信任的態度。不只法官如此,負責訪查評估的社工人員,也可能對單身者抱持偏見。根據玄奘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許淑玲的碩士論文,台灣部分社工人員仍抱持「單親家庭不完整」的迷思,認為把孩子交由單身者收養,不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但是根據國外相當多的研究顯示,單身收養家庭的小孩,其成長發育和社會適應都與雙親收養家庭無異。顯示法官和社工人員對單身收養是多慮的,而這些多慮造成了歧視效果,限制了這些女性想當媽媽的權利,以及這些孩子被幸福疼愛的權利。

歧視同志收養

不只是單身者遭受歧視,女同志伴侶更容易受到刁難。根據96年的一份法院判決,一位女同志想要收養親妹妹的孩子,在社工訪查報告中,指明這位女同志經濟條件、身體健康、收養動機都非常適合,其女同志伴侶與其母親也都願意一起照顧這個孩子,顯示家庭支持系統非常充足,但法官卻仍以孩子在女同志教養下,可能會有性別認同與社會適應問題之理由,駁回這位女同志的聲請[2]。讓我們很不解的是,國外有非常多研究顯示,同志家庭教養的孩子,其社會適應力不但沒問題,甚至更能包容多元差異。也就是說,孩子是否快樂的重點,不是在於照顧者是否為已婚或異性戀,而是孩子得到的愛是否充足。

放寬人工生殖法、開放單身與同志伴侶收養、檢視異性戀一夫一妻偏見

我們呼籲,異性戀夫妻組合並非唯一適合生養小孩的家庭形式,新聞報導也經常出現夫妻虐待孩子、疏忽孩子照顧的案例,所有法官與社工人員必須認清,一紙「結婚證書」既無法保證夫妻同心,更無法保證兩人會善待孩子。政府與社福機構不該再把結婚與否當成生養孩子的判准依據,應盡快修法放寬人工生殖限制,也應當督促社會福利機構開放單身與同志伴侶收養服務,並徹底檢視收出養案件的評估中,是否存在異性戀一夫一妻偏見。讓天底下所有想生孩子、想養孩子的女人,都有權利當媽媽,都能歡度母親節。

[1] 高等法院90家抗192 [2] 桃園地院96,養聲,81

(女)同志也有收養權,社工、法官需要多元文化的再教育/台灣女同志拉拉手協會

台灣目前的收出養制度,皆需經過法院裁定與社工人員的事前評估。而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四條,法院在為收養認可時,「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兒童紀錄決定之」。在實務的執行上,法院在處理這些收養案件,相當程度地依賴社工的事前評估。社工的事前訪視評估,則多以出養家庭有無出養孩子的必要,以及收養家庭是否具備收養孩子的適當條件來考量。這些適當條件,主要是包括「收養家庭主要照顧者有意願與能力」、「收養者是否具備孩子發展需求等相關知識與管教孩子能力」、「雙親、繼親優於單親」等評估標準[1]。可見目前執行收養認可,皆以法官、社工的主觀認定作為標準,並直接影響民眾的收養權。遺憾的是,從過往的判例,我們發現此兩大專業對多元文化、多元家庭觀念的匱乏,同志收養權從未得到正視。

96年的一份法院判決,一位女同志想要收養親妹妹的孩子,社工與法官因「擔心被收養人會有性別角色上的混亂」以及「被收養人日後可能遇到的歧視與壓力」的問題,駁回收養申請。我們呼籲,社工與法官需要以下的再教育:

1. 性別角色、性傾向、性別認同等不同概念的再教育:性傾向(我是女人,我愛女人)不等於性別認同(我是女人),也不等於性別角色(我是女人,我也是主要經濟負擔者/主要照顧者)。因此,異性戀家庭會養出同志小孩,同樣的,同志家庭也會養出異性戀小孩。性傾向根本不是問題,性別認同也不是只有兩種,國外研究也發現,在同志家庭養大的小孩,對於性別差異有更佳包容,對於性別相關概念也不致落於刻板的印象。

2. 倒因為果的再教育:將「社會歧視同志」的因(例如同志關係不穩定、同志容易有情緒問題、同志不受到社會文化的認可、甚至歧視由同志教養長大的孩子)視為「拒絕同志收養孩子」的果(所以同志不適合領養小孩)。若是以這個邏輯發展下去,所有在目前社會文化下受到歧視的家庭背景,例如原住民家庭、外配家庭、身障家庭,都不適宜生養小孩,因為她們的孩子以後都會面臨歧視的苦果。法官、社工應著重在同志伴侶或家庭是否準備好帶領孩子面對將來可能的歧視,是否有配套措施,而非一開始就否定同志的收養權。

因此,我們要求,不要再繼續複製歧視、強化偏見,法官與社工專業應該再教育,建立多元家庭觀,同志也有扶養權!!

[1] 許淑玲(2007)。社工員於收養認可事件訪視評估中對「兒童最佳利益」的詮釋探討,玄奘大學社福所碩士論文。

 

人工生殖地下化,同志家庭沒保障/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

現行的人工生殖法,明文規定受孕對象僅限不孕之夫妻,直接排除單身、同志族群,立法竟是基於以下理由--「基於維護生命之倫理及尊嚴,人工生殖技術應以治療不孕為目的,而非作為創造生命之方法,因此我國人工生殖的施行限於不孕夫妻。所以未婚者、單親、同志等都無法要求做人工生殖(資料來源於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以下簡稱同家會)強烈的質疑這項立法的公平性,反觀世界各國,人工生殖的受孕對象已漸漸不對單身、同志身分設限,根據台北榮民總醫院婦產部人工生殖科主任張昇平分析,各國對人工生殖使用者的身分條件限定,接受同居人士者佔了五成,限為夫妻者佔二成,不設限甚至接納單身女郎、同性戀生育權的比例有三成,台灣正好落在最高道德標準的那一塊,只有合法夫妻才能尋求正規的人工生殖治療。例如,在英國倫敦甚至有一家專門協助女同志人工授精的精子銀行,女同志伴侶與捐精者可在網站進行配對。

國外許多研究指出,在同志家庭中成長的小孩,從小瞭解多元家庭的差異,建立對性別的認同、尊重,若小孩遇到外在環境歧視,同志媽媽或同志爸爸可教導小孩如何正確的抵抗不平等,且並不會有性別角色認同混淆的情況發生,多元的視野與觀點令他們比起其他孩子對世界有更豐富的理解與想像。在少子化日益嚴重的今天,有一群人擁有照顧小孩的能力與意願,卻被國家法令排拒於親職的大門之外,就是單身者以及同志伴侶!

根據非官方數字,台灣已有八百多對成功自行滴精受孕成功案例,若不將人工生殖的限制對象放寬,越來越多被迫從事私下滴精受孕的家庭,即使同志伴侶另闢蹊徑成功生下寶寶,也不得不面臨接踵而來的問題。

譬如一對女同志伴侶成功自行滴精受孕生出寶寶,若有一方意外身故,另一方即使也是小孩的媽媽,卻無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孩子被親戚甚至社會局收養,或是必須冒著某天捐精者跑出來要當爸爸的風險,甚至有更多社會福利、保險、醫療、繼承等種種問題,非生母與這位孩子間不但有撫養的事實與情感的建立,卻在法律上是陌生人! 根據法務部草擬之「人權基本法」草案,第三十一條明定「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其合法權益應予保障。」在母親節,同家會呼籲政府應該正視以下兩項權利,使其盡速合法化,將是給多元家庭中的媽媽們最好的母親節禮物!

◎同志人工生殖權:在生育率下降、少子化日趨嚴重的今天,開放人工生殖不僅為同志朋友擁有擔任親職的權利,也為台灣創造更具有活力的下一代。

◎同志伴侶收養權:應當讓同志伴侶中非生母方透過法律收養程序而和孩子建立正式法律親權關係,以保障事實上的同志家庭有被法律認可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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