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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女)同志也有收養權,社工、法官需要多元文化的再教育

文/台灣女同志拉拉手協會


台灣目前的收出養制度,皆需經過法院裁定與社工人員的事前評估。而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四條,法院在為收養認可時,「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兒童紀錄決定之」。在實務的執行上,法院在處理這些收養案件,相當程度地依賴社工的事前評估。社工的事前訪視評估,則多以出養家庭有無出養孩子的必要,以及收養家庭是否具備收養孩子的適當條件來考量。這些適當條件,主要是包括「收養家庭主要照顧者有意願與能力」、「收養者是否具備孩子發展需求等相關知識與管教孩子能力」、「雙親、繼親優於單親」等評估標準[1]。可見目前執行收養認可,皆以法官、社工的主觀認定作為標準,並直接影響民眾的收養權。遺憾的是,從過往的判例,我們發現此兩大專業對多元文化、多元家庭觀念的匱乏,同志收養權從未得到正視。  


96年的一份法院判決,一位女同志想要收養親妹妹的孩子,社工與法官因「擔心被收養人會有性別角色上的混亂」以及「被收養人日後可能遇到的歧視與壓力」的問題,駁回收養申請。我們呼籲,社工與法官需要以下的再教育:  


1. 性別角色、性傾向、性別認同等不同概念的再教育:性傾向(我是女人,我愛女人)不等於性別認同(我是女人),也不等於性別角色(我是女人,我也是主要經濟負擔者/主要照顧者)。因此,異性戀家庭會養出同志小孩,同樣的,同志家庭也會養出異性戀小孩。性傾向根本不是問題,性別認同也不是只有兩種,國外研究也發現,在同志家庭養大的小孩,對於性別差異有更佳包容,對於性別相關概念也不致落於刻板的印象。  


2. 倒因為果的再教育:將「社會歧視同志」的因(例如同志關係不穩定、同志容易有情緒問題、同志不受到社會文化的認可、甚至歧視由同志教養長大的孩子)視為「拒絕同志收養孩子」的果(所以同志不適合領養小孩)。若是以這個邏輯發展下去,所有在目前社會文化下受到歧視的家庭背景,例如原住民家庭、外配家庭、身障家庭,都不適宜生養小孩,因為她們的孩子以後都會面臨歧視的苦果。法官、社工應著重在同志伴侶或家庭是否準備好帶領孩子面對將來可能的歧視,是否有配套措施,而非一開始就否定同志的收養權。  


因此,我們要求,不要再繼續複製歧視、強化偏見,法官與社工專業應該再教育,建立多元家庭觀,同志也有扶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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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許淑玲(2007)。社工員於收養認可事件訪視評估中對「兒童最佳利益」的詮釋探討,玄奘大學社福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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