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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母親節不快樂,還給不婚女人當媽媽的權利」母親節記者會

‧時間:2009年5月9日(六)
‧地點:龍山寺 艋舺廣場
‧記者會來賓:
陳昭如(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黃長玲(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監事、台灣大學政治系副教授)                   
小逸(女同志拉拉手協會副理事長)                   
祥(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代表)       



「台灣生育率又創新低!」近年來無論是政府、專家學者、新聞媒體無不焦慮台灣女人不生孩子,但非常諷刺的是,當大家都把焦點放在已婚女人的子宮,頻頻探詢她們為什麼不孕育孩子的同時,卻處處限制與拒絕不在婚姻中的女性當母親的權利,無論她們是否擁有同性或異性伴侶,或者是獨身一人,只要沒有進入異性戀婚姻,就無法使用人工生殖技術,也無法享用社會福利機構提供的收出養服務,讓她們想生也不能、想養也困難,遠遠被排拒在當母親的大門之外。 


人工生殖技術只服務已婚夫妻


隨著科技進步,過去因為生殖器官缺陷而不孕的人,終於得以藉助人工生殖技術,一嘗當父母的心願。但是就在大家讚嘆與享用科技果實的同時,卻忽視了「人工生殖法」只保障不孕夫妻的生育權,不在婚姻關係內的女性,不能在台灣享用人工生殖技術。正因如此,我們才會聽到藍心湄、白冰冰等藝人,得千里迢迢到日本、美國「借精生子」,不是因為她們想養「外國小孩」,也不是因為台灣的生殖科技不受信賴,而是因為台灣法令大小眼,認定只有結了婚的女人才有資格當媽媽,而且無論助孕過程有多艱辛,只要想當媽媽,科技一定以妳為尊;但沒結婚的女人想當母親?!大概只能等著被譏諷:「去找一個男人吧!」  


收出養制度限制重重


有些人或許會想,想當媽媽也不一定要自己生,經濟如此不景氣,很多家庭養不起孩子,如果真的這麼想要孩子,為什麼不收養呢?但很不幸的是,台灣目前提供收出養服務的兒少福利機構,都限定收養人的身份必須是夫妻,無婚姻者通常被排拒在門外!


雖然機構不願意開放單身收養,但是根據台灣的民法,人民還是可以透過私人關係介紹,收養親朋好友的孩子。只是這一條路也困難重重。以台灣現行的收出養程序,所有的收出養都必須經過法院裁定,而法院裁定前會由社工人員進行訪視評估,以確定收養人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但什麼是孩子的最佳利益呢?這個看似中性的評估標準,其實也充滿價值判斷,一個生活穩定、經濟能力許可、人格成熟又愛孩子的人,不必然被社工人員與法官視為合格的收養人,因為無論這個收養人有沒有伴侶、有多少親朋好友願意支持協助照顧孩子,只要「沒結婚」,就可能受到挑剔與刁難。


歧視單身收養


根據民國90年高等法院判決,一位生活穩定、經濟條件極佳、又從小照顧其姪女的姑姑,想要收養她的姪女,法官卻拿她的單身身份大作文章:「收養人雖然人格、經濟情況以及與被收養人之關係均佳,但收養人為單身,日後仍可能面臨再婚等情況,屆時是否影響被收養人之適應,亦不能忽視。」最後甚至駁回這位姑姑的收養聲請[1],顯示法官對於單身者仍抱持不信任的態度。不只法官如此,負責訪查評估的社工人員,也可能對單身者抱持偏見。根據玄奘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許淑玲的碩士論文,台灣部分社工人員仍抱持「單親家庭不完整」的迷思,認為把孩子交由單身者收養,不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但是根據國外相當多的研究顯示,單身收養家庭的小孩,其成長發育和社會適應都與雙親收養家庭無異。顯示法官和社工人員對單身收養是多慮的,而這些多慮造成了歧視效果,限制了這些女性想當媽媽的權利,以及這些孩子被幸福疼愛的權利。


歧視同志收養


不只是單身者遭受歧視,女同志伴侶更容易受到刁難。根據96年的一份法院判決,一位女同志想要收養親妹妹的孩子,在社工訪查報告中,指明這位女同志經濟條件、身體健康、收養動機都非常適合,其女同志伴侶與其母親也都願意一起照顧這個孩子,顯示家庭支持系統非常充足,但法官卻仍以孩子在女同志教養下,可能會有性別認同與社會適應問題之理由,駁回這位女同志的聲請[2]。讓我們很不解的是,國外有非常多研究顯示,同志家庭教養的孩子,其社會適應力不但沒問題,甚至更能包容多元差異。也就是說,孩子是否快樂的重點,不是在於照顧者是否為已婚或異性戀,而是孩子得到的愛是否充足。 


放寬人工生殖法、開放單身與同志伴侶收養、檢視異性戀一夫一妻偏見
我們呼籲,異性戀夫妻組合並非唯一適合生養小孩的家庭形式,新聞報導也經常出現夫妻虐待孩子、疏忽孩子照顧的案例,所有法官與社工人員必須認清,一紙「結婚證書」既無法保證夫妻同心,更無法保證兩人會善待孩子。政府與社福機構不該再把結婚與否當成生養孩子的判准依據,應盡快修法放寬人工生殖限制,也應當督促社會福利機構開放單身與同志伴侶收養服務,並徹底檢視收出養案件的評估中,是否存在異性戀一夫一妻偏見。讓天底下所有想生孩子、想養孩子的女人,都有權利當媽媽,都能歡度母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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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等法院90家抗192 [2] 桃園地院96,養聲,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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