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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自主

從身形外貌、舉止投足、到性與生育,女體向來都是不同專業所關注及相爭詮釋的戰場;藉由各種論述與文化,不斷型塑女孩/女人的樣貌,卻鮮少關注女性做為主體的意願。新知長期關注性自主議題,以積極同意(yes means yes)為核心,翻轉現有體制與修法;回歸身體自主,無論生/不生,肯定女性對生育的自主與能動性。

「妨害性自主修法」2008年報告

  2008年6月的襲胸摸臀無罪系列案件,引起社會大眾的震驚與注意。此事件除了突顯出現有法律對於如何界定性自主的方式荒謬老舊外,更顯示出我國法體系中關於性騷擾的法條競合問題已嚴重影響到當事人權益。因此,本會除了以投書、公開信與記者會的方式要求司法重視外,也邀請各界專家學者,召開「刑法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防治法強制觸摸罪」修法小組,進行更深入的討論與行動。


  2008年6月底,媒體大幅報導「襲胸10秒無罪」、「舌吻5秒無罪」等引發社會大眾疑惑與不安的判決。根據這些案例的判決見解,新知於7月3日舉行記者會,要求法官應加強性別課程訓練。我們依據襲胸、舌吻等案件的判決書,指出一審法官採用舊法見解,導致如此荒謬不符民眾認知的判決。法官在是否構成「猥褻」的法律要件上,仍舊採用妨害風化思維下,八十年前的落伍見解;我們強調應該採用1999年修法後的妨害性自主思維。至於構成「強制」的法律要件,我們認為在性自主權的概念下,不該只限於用類似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等方法,只要是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理應構成強制。


  7月10日本會又發出「給司法院長的一封公開信」,呼籲法律實務界有重新檢討、加強法官性別教育的必要,而非矮化成判決書字詞修飾的問題而已。7月17日,本會收到司法院來函,表示司法院已經辦理性別課程的在職訓練,未來仍會持續辦理;但對於媒體報導的案件,司法院認為基於審判獨立原則,司法院予以尊重,並強調被害人仍有上訴權利。


  我們召開記者會、發公開信的動作,引發張升星法官於8月6日投書中國時報民意論壇,指出摸胸舌吻等案均不適用刑法的「強制猥褻」公訴罪,而應論以性騷擾防治法告訴乃論的「性騷擾罪」。其援引的理由,依舊著墨在「瞬間的觸摸」,並不構成「壓制」被害人的性自主權。並且批判婦女團體失憶,當初就是因為瞬間性騷擾無法構成「強制猥褻罪」,所以才會推動性騷擾防治法。針對張法官的批評,新知於8月12日投書回應,再次強調1999年刑法增設妨害性自主罪章,已將過去強制猥褻罪中,「至使不能抗拒」之要件刪除,增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因此只要任何違反當事人性自主意願之手段皆應視為有罪。並趁勢說明就是因為最高法院執意採行落伍的猥褻定義,婦團才迫於無奈的在性騷擾防治法中加入「性騷擾罪」。將此議題抬升至相關法律競合關係、以及法律見解如何統一問題。並敦促司法體系應積極檢討,以免民眾無所適從。


  除了媒體發聲,我們的訴求也引起行政院婦權會委員的注意,故婦權會決議9月3日拜會司法院,建議提出修法意見。最高法院則緊急於9月2日,婦權會委員拜會的前一天,針對「強制」的法律構成要件,做出修正說明,認為只要違反當事人意願即構成,不再只限於用類似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等方法。因此我們於9月6日發出給司法院長第二封公開信,除了讚許司法院回應我們的訴求,針對尚有爭議的「猥褻」定義,要求司法院繼續進行修正、統一見解,並成立性別專責單位以推動性別主流化改革。針對此兩點訴求,司法院亦於10月1日來函,正面回應我們提出的修法與成立性別專責單位的訴求。


  此波「襲胸摸臀」的爭議算是告一段落,現階段我們至少爭取到,促使司法院針對「強制」要件做出修正解釋。未來,新知將針對「猥褻」的定義及法律競合問題,持續推動修法,並持續觀察司法院是否確實加強法官性別教育、是否成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以維護人民的身體自主權,不再因為法官落後的性別觀念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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