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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通姦除刑罰」2007年報告

婦女新知基金會長期以來一直關注現行婚姻法令規範,及其與性別關係互相形塑的流轉過程。2007年針對推動通姦除罪化議題進行了多場內部討論會議,並於洗門風事件時投書各大報,呼籲社會大眾檢視在現行婚姻制度下,通姦罪「到底保障了誰?到底懲罰了誰?」我們所提出的通姦除罪化,並非贊同通姦,而是藉由除去刑法之罪,除去囚禁刑罰,讓人們學習用更健康的方式處理情感失落和親密關係,而非淪為報復。同時,也增加女性自由進出婚姻的權利保障,保留民法部份的實質經濟賠償,讓婚姻「始於民法,終於民法」。

我國刑法在妨害婚姻與家庭罪章第239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並在刑法第245條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且通姦者之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不得告訴,以增加通姦罪訴訟要件之限制。然而,在大法官會議針對刑事訴訟法第321條規定:「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條文經第569號解釋,認為為防止配偶間因自訴而對簿公堂,致影響夫妻和睦及家庭和諧,通姦者之配偶得單獨對第三者提起自訴。因此,在目前婚姻中女性多數較為弱勢的現實中,被告「通姦罪」的往往是另一個女人,而非男性。而婚姻並不見得從此幸福快樂。

當國家用刑法的強制力剝奪他人身體權、自由權,僅僅是為了維持道德或譴責悖徳者,這樣強烈的手段是否能達到目的,從現今社會外遇、緋聞事件的頻傳,其實已有了答案。不能否認多數人遇到了伴侶有第三者被背叛時,都會有衝動想報復、一吐怨氣,然而婚姻制度的存在,就是法律賦予身在婚姻裡的人有制裁的武器,而武器不僅是刑法的通姦罪,還有「民法」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或慰撫金。當身邊的伴侶選擇放棄現有的感情時,你要的是抓住人或抓住錢?若要抓住人,讓他或第三者入監服刑是否可以抓回那個人的心?在通姦尚未除罪化之前,是無法讓女性學習用更健康的方式處理情感的消逝、失落及無力感。

因此,當我們能擁有更多選擇來做實質上的補償時,您會希望獲得是什麼樣的補償呢?是使配偶或第三者坐牢,或是金錢賠償呢?所以婦女新知基金會希望能還給每一個在婚姻裡、婚姻外的女性自由,讓自己和第三者都不會是通姦罪下「最終受害者」,讓婚姻關係「始於民法,終於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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