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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2008母親節從母姓徵文活動」獲選文章-第二名

這樣的法,為的是保護誰?

我的婚姻在不斷的肢體暴力,精神凌虐最後收場在他的第二次外遇。身心俱疲的在去年二月簽下離婚協議書,我在心靈上受到極大的創傷,健康也因為長期憂鬱 失眠變得非常差。只有小孩的笑容是我的唯一慰藉,還好爭取到小孩的親權。我不知道記憶是幾歲開始,但是前夫施暴時,通常小孩是在場的。他似乎已經知道父母離異的事實。改姓這件事,我並不想勉強,希望等他能表達自己的意見時再改。進幼稚園登記名字時猶豫了一陣子,但還是用原來的名字。幾次參與活動,或在路上 遇到小孩的同學媽媽,他們一開口就叫:X媽媽X太太……為了不讓小孩難堪,我只是反射性的問好,心裡卻非常不自在,這樣的情緒小孩感受到了。有一天,我哄他睡覺,他忽然說:媽媽,我是姓W吧,我們明天天亮就去改好嗎?我的淚在黑暗中飆了下來。心,忽然因為他的敏感及懂事,全都揪在一起了。

原來姓名條例第6條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我以為時候到了,可以幫小孩改姓了,沒想到到了戶政事務所,才發現:立法院5月通過修改民法第1059條子女姓氏修正條文,開放父母雙方得在子女出生前以書面方式約定子女姓氏。同時,也把離婚後子女改從母姓變嚴。要改從母姓,一定要父母雙方約定書。我很想切割這段不堪回首的婚姻,但這個難堪的姓氏卻如影隨形。我向戶政機關提起訴願,被駁回。到法務部長信箱陳 情,甚至指名向法律事務司長張清雲先生陳情,得到都是制式的回答,又建議我去內政部陳情,到內政部長信箱陳情,得到的一樣是制式的回答:要改姓就上法院。法官判定姓氏不利子女就可以改。「姓氏不利子女」,標準是什麼呢?成功的案例屈指可數,而且都是特殊到可以上報紙。

離婚後,原只想躲開傷害我的人。為了小孩我只好又去求前夫,他不斷的奚落冷笑,問我:「要我簽,你的『誠意』在哪裡?」我說:「你有什麼要求可以直接講。」他說:「誠意是看妳自己表現嘛!」表情和語氣都曖昧,我想他要的是錢吧!為了盡快結束不堪的婚姻,我沒有要求贍養費,精神損害賠償等,我也沒有房子,還好娘家收容我,我還得養小孩。他怎麼也不明說到底要我有怎樣的「誠意」,最後不歡而散,只拋下一句:「你別想了,我絕不可能簽的。」

離婚後有親權的媽媽,不能替小孩改姓?這個法究竟保護的是誰?有多少對離婚是喜劇收場?要簽一紙姓氏更改協議書,是要這些無權無勢的單媽再度被踐踏 嗎?小孩有著一個讓人想到就心痛的姓,將來在家中,也只有他的姓和其他人不同,對他的心理會有多大的影響?單親媽媽,繼親爸爸三天兩頭要被別人冠上錯誤的姓氏,真是情何以堪!這對一個家庭的影響有多大,立法者可以想想嗎?

新法之精神,是基於小孩姓氏從此是兩人互相約定而成,「子女的姓氏屬父母的權利之一」,因此嗣後要更改,亦需兩人都同意。但新法實施之前小孩的姓氏,是根據舊民法「子從父姓」,直接就決定了。當時單媽們沒有「權利」約定小孩之姓氏,為何現在還需檢具「父母約定書」更改姓氏?是否應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精 神,在新法實施前已遵循舊法登記姓氏的未成年子女,只要憑據證明「離婚」且「擁有親權」就可改姓?而且姓名條例第六條於92年公布實施後,原本單媽們及小孩享有可改姓之權利,而民法於96年5月修正有關子女改姓之相關規定卻剝奪了單媽們及小孩原來依法 享有的權利,不應該因為法律一夕之間改變而剝奪人民既有的權利,至少應該有一個公告緩衝期,讓人民有機會去行使原有的權利才對,否則就違反了人民對政府法律的信賴保護原則。

這段時間,我感謝永遠支持我的父母,所以我還能在這裡寫這篇文章。相信更多無助的單媽在暗處為了更現實的問題哭泣。只希望立法者,能多體諒單親媽媽的辛苦,不要再用為德不卒的民法1059條,榨乾弱勢的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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