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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子女姓氏修法」2007年報告

婦女新知基金會在2006年委請立法委員黃淑英辦公室向立法院再次提出針對民法第1059條子女姓氏修正法案,並透過一群渴望從母姓的朋友架設部落格,以新知版民法第1059條立法說帖,主動向各選區立法委員進行遊說,終於在2007年5月23日總統公佈之民法第1059條修正條文,然而很可惜的是,本次民法第1059條修正版本,基於多方意見難以整合之下,條文中共有三項重大缺漏:民法第1059條第一項未明文規定父母雙方協議不成時,爭議的解決方式;民法第1059條第三項規定已成年之子女改姓,仍須得父母之書面同意;民法第1059條第五項規定未臻妥善。因此,我們能希望透過夠種方式,再次檢討修正民法第1059條,真正落實人民應有決定自己姓氏之權利。

從2001年起婦女新知基金會即針對民法第1059條提出修正草案,並開始舉辦記者會、公聽會、報紙投書、立法遊說等等,卻一直難以突破單一的漢人父系中心主義,2006年針對民法第1059條子女姓氏婦女新知基金會委請立法委員黃淑英辦公室向立法院再次提出修正法案,且透過一群渴望從母姓的朋友架設部落格,並以新知版民法第1059條立法說帖,主動向各選區立法委員進行遊說,終於在2007年5月23日總統公佈之民法第1059條,關於子女姓氏不再強制從父性,依循國際潮流,且認同姓氏實為人格權之一部分,人民應有決定自己姓氏之權利,正是宣示台灣性別平等已突破傳統的父權迷思。

然而,為德不卒,本次民法第1059條修正版本,基於多方意見難以整合之下,條文中共有三項重大缺漏:

一、民法第1059條第一項未明文規定父母雙方協議不成時,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次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修正之內容,在朝野協商中,由於司法院與行政院院各堅持不同立場,司法院的版本認為父母對子女姓氏協商不成時,應抽籤決定之;行政院的版本認為協商不成時,應由法院酌定之。在雙方僵持之下,最後的結果在本條修正草案最後並沒有規定協商不成的處理方式。

因此,如果新生兒的父母都希望小孩能從自己的姓氏,來到戶政機關協商不成時,戶政機關會負責處理,但依照現行的戶籍法並沒有規定有協商不成的處理方式之下,戶政機關勢必會遵循以往的慣例先將子女登記為父姓,若母親不同意時,則要求母親自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確定子女姓氏,往後,台灣之戶政機關將面對時常被告之窘境。

二、民法第1059條第三項規定已成年之子女改姓,仍須得父母之書面同意
我國民法不僅對母系不公平,也對子女選擇權未予尊重,尤其是成年子女,雖然新通過的民法第1059條規定已成年的子女如果得到了父母親百紙黑字同意,才可以更改姓氏,但婦女新知基金會接觸太多個案投訴在完全不知親生父親的行蹤,只知道他還沒死,若依照新修正的法律規定,這些有改姓需求的成年子女,法律仍然不允許他們如自己意願更改姓氏。

三、民法第1059條第五項規定未臻妥善
新修正民法第1059條第五項規定:「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於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第一款加入「父母離婚者」得請求法院宣告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會與92年6月25日修正通過之姓名條例第6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產生衝突,使得改姓變得更加困難,倘若是依照新修正民法第1059條的規定,夫妻離婚時,有監護權的一方想改未成年小孩的姓氏,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結果是曠日廢時,原本只需依照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到戶政機關做改姓動作,現在卻需要三到五年的訴訟才能確定改姓。

而且新法中,並未增列重大事由之規定,對於在家庭關係中被直系親屬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的子女,我們現行法也無法給予他們改姓的機會。因此,婦女新知基金會及關心此議題的婦女團體對於這一次次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修正的內容都認為還有改進的空間,希望公部門及立法委員能儘速尋求彌補方案,並研擬出妥善之配套措施,審慎尊重子女誰的姓的意願,讓父母得自由約定子女姓氏,不再以從父姓為原則,並且給予成年子女更改姓名選擇權,不用父母雙方的同意,就能更改自己所想要的姓氏,使法律面的兩性平權得以真正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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