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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民法親屬編修法」2006年報告

婦女新知基金會作為倡議性團體,致力於性別法案之修正及撰擬,從一九九0年開始主要針對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進行修正,並與台北市晚情協會一起推動「新晴版」夫妻財產制,主張夫妻財產應當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歷經長期立法推動及國會遊說的努力,終於2002年6月4日通過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的通過,全面廢除聯合財產制,改採以所得分配為基礎的法定財產制。

之後,婦女新知基金會仍針對民法親屬編中涉及性別不平等法條進行修正及草擬,例如民法第1059條子女姓氏仍採父系姓氏,只有母無兄弟之情形,才可以改從母性、及有關民法第982條婚姻成立之形式要件改採登記婚……等等。

婦女新知基金會在2006年針對民法第1059條子女姓氏提出修正草案,並委請立法委員黃淑英辦公室向立法院提出修正案。草案內容如下:


「子女之姓氏,於辦理出生登記時,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母姓或父母之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由戶政機關經公開抽籤定之。
子女未成年者,經出生登記後,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姓氏,其變更以一次為限。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其經生父認領者,姓氏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之;經強制認領者,亦同。約定不成者,由戶政機關經公開抽籤定之。
前三項情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由尚生存之父或母或監護人定之。
子女滿七歲以上者,姓氏之變更,應尊重其意願。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其姓氏為父姓、母姓或父母之姓,以一次為限
上述公開抽籤之辦法,由戶政機關另定之。」

在強調多元文化的二十一世紀,我們看到家庭模式也走向多元型態,然而法律上對於家族姓氏,卻仍堅持單一的漢人父系中心主義,迫使許多母親及子女們,無法得償所願、選擇他們想要的姓氏。因此,婦女新知基金會希望藉由民法親屬編修正提醒台灣社會,在高喊尊重多元族群的同時,也應在姓氏方面展現多元的選擇空間。

針對民法第1030條之1進行立法遊說,並提出說帖,呼籲立委保留民法第一0三0條之一第三項,肯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一身專屬權。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基於夫妻間之同心協力、分工合作而得之成果,若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改為一般請求權可以讓與、繼承,將使得夫妻財產因第三人隨時可能介入,而使離婚原已談妥之財產分配,因第三人之隨時介入,撤銷而使離婚後之狀態產生不穩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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