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知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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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件 範例文章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當女性去告性侵害時,若男方已婚,太太通常會以反告通姦罪的方式,逼迫撤告或和解。司改國是會議第五組的結論針對通姦罪,從《房思琪的初戀樂園》而來,牽涉到妨礙性自主罪本身處罰範圍的問題,女方認為這是性侵害,但在法律上無法該當性侵害罪名,沒辦法處罰男方,證據不足、無法舉證,性侵無法成立。這時男方的配偶就很有可能讓性侵的被害人背上通姦罪的罪名,進而要求性侵害的和解。

妨礙性自主,不可強迫別人發生性關係,在舉證上非常困難。當被害女性無法證明自己是被強迫的,那性侵加害人就會無罪,但反過來,這時加害人配偶可以對被害人提出通姦告訴,因為兩者間的性行為是經過被害人在法律程序中承認的。這樣的情形對被害人相當不公平。民眾的情感上無法接受蓄意破壞幸福美滿家庭的人。假如在通姦除罪化後,怡青律師認為應該在民事損害賠償上增加更實質的保障,現在慰撫金金額非常低。現行通姦罪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的方式請求,通姦罪屬一罪一罰的原則,民事的法官在判決時,也只會看刑事判決的「這一次」。

怡青律師分享案例,太太在9年後發現戶口名簿多了一個人,原來丈夫已經外遇9年了,但是太太能夠證明發生性行為的次數只有一次,也就是生小孩的這一次。法官最後判決結果出來只拿到40萬的賠償金。如果以民事損害配偶權,要件就比通姦罪寬很多,像是曖昧的簡訊、看起來非常親密的行為像是一起出國玩、牽手、擁抱,逾越正常交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