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知40,滴水穿石】婦運老照片:考試制度——當公部門也成為形塑傳統性別分工的幫兇
文/新知實習聲 沈育銘
國家帶頭性別歧視:女人不適合當警察、調查員、海巡人員?
傳統上,社會中預設著男女性別角色的分工,並在父權社會的發展脈絡下,女性逐漸成為在勞動環境下受到壓迫的族群。而對於這些性別角色的分工,往往會被訴諸於先天生理條件的差異,或是主流社會當中認為女性「應該」要從事什麼樣的勞動行為,因而導致男女就業機會的不平等。
而這樣的情形不僅僅指出現在一般公司行號的招工聘用,就連公部門機關也出現限制性別名額的情形。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請求及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兵役狀況及性別條件。」因此,過去有許多公部門招考包括:關務人員特考、海岸巡防人員特考、調查人員特考、司法人員特考、國家安全情報人員特考、基層警察人員特考等考試部分類科,便以該法條為基礎,主張其招考項目受到先天生理、性別的差異影響,因此限制不同性別之招考名額。
在2005年,當時婦女新知基金會在內等相關團體,便在檢視當年之調查局特考招生名額時便發現,其招生名額之男女分配比例為三十八比七,另外國安局特考各組考試也限制女性錄用名額僅一人,其中國際組更只限男性報考,顯見當時公部門之招生考試名額殂在嚴重的男女差異,而2005年甚至已經是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3年之久,當時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審議後,竟然只以「考量男女生理差異」為由,而未提出任何其他具體事項說明其職務如何受「男女生理差異」影響,便主張其名額性別限制適用於法條之原則,而這樣的制度也著實限縮了女性參與相關公部門考試之權益。
國家考試性別平等白皮書之後,公部門招考之女性限額逐年改進
這張老照片的故事是,早在1999年,婦女新知基金會便對於公部門以工作危險、生理條件等性別偏見預設立場、阻絕就業機會平等,軍警院校與各公部門考試存在諸多招生的不當限制作出嚴正聲明,呼籲監察院調查當時公部門不僅未實現男、女性就業的機會平等,甚至帶頭限制了女性就業權利。時間快轉到2001年,在歷年來婦女新知基金會與相關團體的積極倡議與遊說下,性別工作平等法(當時為兩性工作平等法)三讀通過,明文禁止職場性別歧視及差別待遇,補足了長年以來勞基法並未保障婦女工作權益、實現性別平等之不足。此後,2003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表的「新世紀婦女勞動政策」中便承諾,落實公務機關無就業歧視之任用制度,以做為企業的典範原以為存在的就業限制。
然而,部份公家機關仍無視性平立法政策趨勢而繼續提出女性限制名額的招考。對此,不同於過往的倡議途徑,時任考試院考試委員、婦女新知基金會前任董事長吳嘉麗與婦女團體共同合作,推動並消除多項國家考試的性別限制,促成考試院於2005年發布「國家考試性別平等白皮書」、考選部成立「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針對各項國家考試涉及性別限制事項提供諮詢,保障不同性別者之工作權及考試權,逐步改善國家考試存在的性別限制。在2011年前,包括關務人員、海巡人員、調查人員、司法人員、國安人員與一般警察之特考皆逐步解除男女名額與資格上之性別限制,國內以公部門為首在婦女團體的共同努力下男女就業機會不平等之困境正在逐步改善。
女性行不行?絕對沒問題!
然而即便經過多年的努力與改變,社會中仍存在著職業與性別角色的偏見。事實上,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註﹞有為特殊工作性質者予以性別限制之但書,而許多公、私部門單位即以該但書主張其限制性別的合理性,然而這些主張接純粹以先天性別限制為由,而未進一步提供解釋,我們也認為許多主張所稱之生理條件限制是可以透過標準化之體能、生理條件檢測取代的。
但時至今日,許多公、私部門仍單純以男女先天差異不符職業需求為由限制女性職業參與,或是加以其他管道做出限制,而即便多數公部門已經改善性別限制之規定,但其並未建立友善性別的環境或是仍然依循著傳統陽剛氣質、男子氣概的氛圍,也促使不同性別的人即便有意願投入相關職業卻望而卻步,也同時加深社會對職業與相對應知社會性別的想像。例如,現今軍警院校(警大、警專、軍校等)男女招生比例差距懸殊,因而致使實際就職之性別比存在差距。與此同時,軍警院校也普遍充斥著其職業形象即為陽剛氣質、男子氣概的想像,其環境中也並未真正落實對多元性別的友善包容,這些也都促使不同性別的人不願投入相關科系、領域。
打破性別分工的框架
而以上現狀也顯見,現今社會上部分職業類別當中的性別參與差異懸殊,很多時候並非真正來自其工作性質不適合特定性別,而是社會充斥著什麼性別該做什麼,而又不該做什麼,社會也因為這樣不斷強化著這樣的印象為這些規範或限制提供更多理由,甚至營造出更不適合特定性別參與的氛圍或環境,這些也才是真正造成性別分工的主因。要如何真正落實職業參與的性別平等,將會是整個社會都需要共同努力的課題。
﹝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
【婦女新知基金會老照片特展】
婦女新知基金會致力於政策及法律層面的倡議,一路行來已40年,2022年我們帶著婦運老照片,到當年拍攝的場景做今昔比對,透過時空流轉的視覺呈現,帶出新知婦運史漫漫長路上各種變革的重要意義,並對篳路藍縷推動改革的各界夥伴與支持者,致上最大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