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架構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據民法有關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
建立女性主體,倡議婦女議題,爭取婦女權益,改變婦女處境。
動員社會力量,消除性別壓迫與歧視,建立公平正義的社會。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龍江路二百六十四號三樓。
第四條:本會由捐助人之捐助設立創辦,設立後仍得接受贊同本會宗旨人士之捐助
。
第二章 財產
第五條:本會之財產來源如下:
一、捐助人所捐助財產(現金陸拾萬元正)。
二、贊同本會宗旨人士之捐助。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六條:上條之財產均應悉數使用於本會宗旨之事,不得另做他用。
如用於購置不動產者,其產權即應屬於本會所有。
第七條:本會所有財產包括基金、動產及不動產,由董事會保管、經營。
非經董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依法核可後,不得變更。
第八條:本會會計年度每年
此會計決算期於年度結束三個月內,就下列事項,檢附有關資料,
分別函報目的事業及稅捐主管機關備查。
一、事業報告(全年度辦理業務事項)。
二、收支結算報告。
三、財產清冊。
第三章 董事會
第九條:本會設董事九至十五人,監事三人,分別成立董事會、監事會。
第九之一條: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三至五人。由董事選舉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邀
請一至二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與副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其餘
常務董事,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
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
第九之二條:監事會監察會務,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因
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
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九之三條:董、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由董事長召開董、監事會議選組下屆
董、監事會,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辦理董、監事變更登記。
第十條: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在任期中如因故缺席,由董事長指定董事
一人代理之,其未指定者,由董事會選聘補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
之任期為限。
第十一條: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之書面提議,得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十二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三條:董事會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決議。但有關本會重要事件(如章程之修改,財產之處分等)之決議,
必須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行之。
第十四條:董事均為無給職,但經董事會賦於職務經常到本會辦公者,得在預算之內支給交通費。
第十五條:本會董事會權責如下:
一、基金之募集、保管及運用。
二、財產之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
三、業務計劃之制定及執行。
四、內部組織之制定管理。
五、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查。
六、會議之召集及新董事之選組。
七、章程之修改。
八、人事聘任,獎懲與考核。
九、委員會或顧問會之設立及其委員或顧問之聘任及解任。
十、其他本會有關事項之處理。
第四章 職員
第十六條:本會為達成設立之宗旨及適應業務需要,得設立若干委員會處理本會事務,
委員或顧問由董事會聘任之並得在預算之內支交通費。
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辦理細則另訂之。
第十七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承辦日常事務,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聘任之。
秘書長下設秘書若干人,由秘書長提經董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十八條:秘書長及秘書之管理,由董事另訂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董事、財產,如有變更,均應提董事會通過後,
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重大事故,致本會設立目的不能達成必須解散時,
須經全體董事同意。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任何
私人企業機構,悉數捐贈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機關或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廿一條:本章程經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修改時亦同。
第廿二條:本章程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