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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據民法有關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


建立女性主體,倡議婦女議題,爭取婦女權益,改變婦女處境。


動員社會力量,消除性別壓迫與歧視,建立公平正義的社會。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龍江路二百六十四號三樓。


 


第四條:本會由捐助人之捐助設立創辦,設立後仍得接受贊同本會宗旨人士之捐助


 


第二章 財產


 


第五條:本會之財產來源如下:


一、捐助人所捐助財產(現金陸拾萬元正)。


二、贊同本會宗旨人士之捐助。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六條:上條之財產均應悉數使用於本會宗旨之事,不得另做他用。


    如用於購置不動產者,其產權即應屬於本會所有。


 


第七條:本會所有財產包括基金、動產及不動產,由董事會保管、經營。


    非經董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依法核可後,不得變更。


 


第八條: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此會計決算期於年度結束三個月內,就下列事項,檢附有關資料,


    分別函報目的事業及稅捐主管機關備查。


    一、事業報告(全年度辦理業務事項)


    二、收支結算報告。


    

三、財產清冊。

 


第三章 董事會


 


第九條:本會設董事九至十五人,監事三人,分別成立董事會、監事會。


 


第九之一條: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三至五人。由董事選舉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邀


請一至二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與副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其餘


常務董事,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


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


 


第九之二條:監事會監察會務,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因


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


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九之三條:董、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由董事長召開董、監事會議選組下屆


董、監事會,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辦理董、監事變更登記。


 


第十條: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在任期中如因故缺席,由董事長指定董事


    一人代理之,其未指定者,由董事會選聘補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


    之任期為限。


 


第十一條: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之書面提議,得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十二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三條:董事會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決議。但有關本會重要事件(如章程之修改,財產之處分等)之決議,


     必須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行之。


 


第十四條:董事均為無給職,但經董事會賦於職務經常到本會辦公者,得在預算之內支給交通費。


 


第十五條:本會董事會權責如下:


一、基金之募集、保管及運用。


二、財產之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


三、業務計劃之制定及執行。


四、內部組織之制定管理。


五、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查。


六、會議之召集及新董事之選組。


七、章程之修改。


八、人事聘任,獎懲與考核。


九、委員會或顧問會之設立及其委員或顧問之聘任及解任。


十、其他本會有關事項之處理。


 


第四章    職員


 


第十六條:本會為達成設立之宗旨及適應業務需要,得設立若干委員會處理本會事務,


     委員或顧問由董事會聘任之並得在預算之內支交通費。


     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辦理細則另訂之。


 


第十七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承辦日常事務,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聘任之。


     秘書長下設秘書若干人,由秘書長提經董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十八條:秘書長及秘書之管理,由董事另訂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董事、財產,如有變更,均應提董事會通過後,


     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重大事故,致本會設立目的不能達成必須解散時,


     須經全體董事同意。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任何


     私人企業機構,悉數捐贈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機關或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廿一條:本章程經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修改時亦同。


 


第廿二條:本章程於民國七十六年八月廿十日訂立。民國一佰零二年六月七日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