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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廢除刑法通姦罪】最後十四堂星期二的課 (三)

【廢除刑法通姦罪】最後十四堂星期二的課 (三)

 

 

【廢除刑法通姦罪】最後十四堂星期二的課-第六堂

Q6:通姦罪有利取得子女監護?

反對通姦罪的焦慮通常來自擔心少了通姦罪這項武器,在協談離婚中就無法取得更好條件。離婚條件中,最常被談到的就是子女監護的問題。有些人認為外遇者不適於取得子女監護權,實際上監護權的取得以子女最佳利益作為判斷要件,與通姦並無關聯。民法第1055條之1列舉子女監護的判決指標:子女持續主要照顧者、提出具體可行的教養計畫、友善父母及未成年子女意願等,與父母對於婚姻是否忠誠無關,提告通姦罪無助於爭取子女監護權。

 參考資料:

莊喬汝 (2013) <看不見的第三者-通姦罪導向較好的婚姻>,台灣法學雜誌 223期p56-65

 

【廢除刑法通姦罪】最後十四堂星期二的課-第七堂

 Q7:提告通姦罪有利於爭取較多夫妻剩餘財產?

 有些人認為配偶通姦,在剩餘財產分配上就應該要少拿一些作為補償。實際上,依照民法1030條之1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或妻剩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的債務後,剩餘應平均分配。其平均分配之衡量基礎以雙方對於財產取得或增加的貢獻程度,與夫妻間性忠誠義務是否遵守無關。除非是夫妻有一方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對於財產之增加並無貢獻時,法院才有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之權力。因此,提告通姦罪並無法爭取較多夫妻剩餘財產。

 參考資料:

莊喬汝 (2013) <看不見的第三者-通姦罪導向較好的婚姻>,台灣法學雜誌 223期p56-65

 

【廢除刑法通姦罪】最後十四堂星期二的課-第八堂

 Q8:提告通姦罪有助於爭取較高損害賠償?

 有些人認為提告通姦罪可以透過法律去恫赫並懲罰對方,獲得房子或其他較高賠償,因此主張通姦罪不可廢除。特別是在徵信業者的廣告中最常看見這樣的「成功案例」,但事實真的如此嗎?莊喬汝律師從實務經驗上來分析,的確曾經有先生或太太被另一方捉姦在床或發現外遇之後,願意給付大筆賠償金求和,但這樣的案例畢竟是極少數。更多時候我們看見的是原配付出大筆徵信費用卻一無所獲,或是因非法蒐證反而吃上官司的例子。

 廢除刑法通姦罪後,現行的民法中有可以求償的方式嗎?有。依照現行民法184、195條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賠償及民法1056條因判決離婚所產生之財產與非財產損害賠償即可求償,無須使用提告通姦罪這樣高風險及成本的方式來進行。

 參考資料:

莊喬汝 (2013) <看不見的第三者-通姦罪導向較好的婚姻>,台灣法學雜誌 223期p5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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