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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稿】立法院「人工生殖法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發言稿 2024年4月3日

我們是婦女新知基金會,支持單身女性適用人工生殖,婚育脫鉤,代理孕母方面,我們認為目前的討論仍不夠成熟及充分,倉促修法將造成重大人權侵害,希望脫鉤處理,由於之前國健署公聽會已經提供國健署許多單女的意見,今天會以紙本資料的方式檢附,以下著重說明我們對於代孕的擔憂。

就從兒童最佳利益、孕母權益以及制度管理三個層面來看,目前的草案根本是繳白卷! 

首先子女最佳利益,僅有在陳菁徽委員版本在代孕資格談到應該要符合代孕子女最佳利益,但我們看不到實質的說明。從草擬脈絡來看,推斷是指孕母的健康狀況不能影響到兒童。如果在意胎兒健康,是否應該修正現行4個以下的胚胎數規定?已有研究顯示,單胚胎植入才能確保兒童後續健康發展。胚胎數另一個議題是,是否會有委託家庭為提高成功率、降低成本,而要求孕母多胚胎植入?孕母有充足的資訊及權力反對嗎?

另外,兒童最佳利益,不只有健康權,我們也想詢問關於親權設定,現在草案預設孩子出生後,親權直接歸屬給委託家長,與現行親屬法的「己所從出為母」設定不同,試問我們是否該調整既有的親屬法?又代孕契約出現爭議,在爭訟期間出生的嬰幼兒親權及照顧該如何處理?又或者如果透過司法判決要求某方必須帶回小孩,我們是否有系統可以追蹤、確保該位家長會維護兒童福祉

其次,孕母權益上,草案中提及委託家庭需為孕母投保人身保險,我們想請教政府是否盤點過目前商業保險中,有足以保障孕婦整個生產歷程乃至後續失能、死亡時的相關保單?目前台灣的孕產婦死亡率是是日本的三倍,在OECD將近50個國家中,僅贏過14個國家,我們想問商業保險是否真的會有意願提供「充足」的保障給孕母?還是最後孕母面對失能、死亡,這些情況都還是只有家庭自己承擔,或是政府願意承諾,孕母因生產風險造成的失能政府概括承受? 

若孕母產後堅持留下小孩,依照契約小孩被強制帶走,孕母產生的身心創傷,或者在代孕過程中引發的長期身心健康問題,試問這是孕母應當自行承擔的「職災」?還是委託家庭要協助?又或是政府會提出支持方案?

草案似乎沒有限制親屬不能代孕,台灣目前有些家庭的性別態度仍相對保守,是否會有女性在家庭壓力下被迫代孕呢?如何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

最後,制度管理上,目前談到術前評估機制、居間機構角色等,但相關辦法都是授權給主管機關後續訂定,我們也看不到未來制度施行後,政府、生殖中心、居間單位、孕母、委託者的權責分配及制度如何能有效的促成權力平衡,杜絕權利侵害和剝削

再者,代孕契約與人權保障之間的衝突何解?例如契約自由可以多大程度上推翻孕母的墮胎權?假設代孕契約用三百萬跟孕母交換整套懷孕生產流程,交出一個小孩,如果孕母中間決定墮胎,這三百萬她拿得到嗎?或者她能拿回多少比例呢?考量到可能的金錢損失而不敢或不願想像墮胎的可能性,可以用契約自由為理由予以正當化嗎?這真的是受到保障的墮胎權嗎?

綜上所述,代孕制度本身、乃至於其他可能牽涉的制度都沒被細緻討論,我們憂心,所有的風險承擔都還是推向個人,若整個機制失靈,實在看不出有什麼充足的準備來因應。瑞典是全世界第一個通過人工生殖法的國家,自1984年通過人工生殖法到現在,其對於國家是否通過代孕仍有疑慮,瑞典的委員會〔註〕針對代孕提出三點擔憂:第一,他們認為代孕制度不僅僅要顧及代孕子女的最佳利益,也要顧及孕母子女的最佳利益,目前沒有充足的資訊能夠說明代孕對於這兩群兒童的影響,第二,政府的監管能力及制度是否真的足以避免代孕、女性身體商品化,以及最後,他們無法決定該怎麼因應孕母想把小孩留下這件事,政府要本著什麼樣的權限來決定孩子的親權歸屬?以及不管怎麼處理,對於孕母、委託家庭可能都是傷害,那政府應該怎麼處理這個傷害?

在制度設計研究不足以及各種人權議題未被充分討論下,婦女新知實在無法在此時同意台灣通過代理孕母。

〔註〕Committee on Increased Possibilities to Address Involuntary Childlessness提供給瑞典政府2016年的報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