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申訴人員懷疑我的申訴動機,但是我明明就是被騷擾的人,怎麼會這樣? |
| 一般人對性騷擾經常存有許多迷思,認為被騷擾者穿著太過曝露、行為不檢點、有復仇動機,常常將責任歸咎在被騷擾者身上,而不去反省騷擾者的騷擾行為。一般被騷擾者在性騷擾事件之後經常會有困惑、無助、感到憤怒或被羞怒、擔憂、自責等,這些都是因為周遭朋友或親人仍對性騷擾持有迷思,進而責怪被騷擾者而造成被騷擾者的無助。因此,被騷擾的當事人瞭解這些迷思與可能的心理感受之後,更應該正視、肯定自己受擾的感覺。 |
2.申訴後,我的身份會不會被曝光? |
| 當然不會!由於申訴時必須具名真實姓名,相關單位才會接受申訴,但是不管是性騷擾事件中的被行為人還是代為舉發的檢舉人都會受到保密,不會因此而曝露自己的身分而遭到有心人士的報復。 |
3.向警察機關報案後,警方查不到行為人之身分,案件還能調查嗎? |
| 若警察機關查無行為人的明確身分時,也應該就申請人的申訴內容進行調查是否有性騷擾之事實。也就是說,警察機關不得因為無法查明行為人身分而拒絕受理此案件。(不受理情況:只有在申請人沒有在限定期間之內提出完整的申請內容時才符合。) |
4.調查進行的過程中,我應該要有什麼樣的心理準備? |
| 如果你所申訴的案件已經開始進行調查,調查單位人員將會請你親自說明事件的來龍去脈,也可能會詢問你一些關於性騷擾事件的問題。此外,調查時間最長可達3個月(原則上2個月,但可延長1個月,最多延長一次)。 |
5.調查的過程中,調查單位人員還要求我跟騷擾者當面對質,這樣合理嗎? |
| 若調查已在進行中,為了保護受擾的當事人,依規定不能另行要求當事人與被騷擾者當面對質,應該全部交由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此外,受理之主管機關或調查人員依規定也不能將申請人的申訴書內容直接交給騷擾的行為人閱讀,這些都是違反調查程序的,一旦違反程序,調查結果將不成立、不作數,必須重組調查人員、重新調查案件。 |
6.如果性騷擾只是很輕微的情節,我並沒有要讓騷擾的人受到重大懲罰,有沒有別的方式呢? |
| 如果只是情節很輕微的性騷擾,相關主管機關方面會視狀況要求騷擾者向當事人道歉、接受8小時的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心理輔導等或其他適當措施。 |
7.調查結果出爐了,我要怎麼知道調查結果的內容呢? |
| 相關主管機關組成的性騷擾案件調查人員完成調查後,一定會以書面的方式通知你(申訴人)與行為人(騷擾者)調查的結果如何。不管申訴是否成立,調查人員都必須在調查報告書中說明申訴成立或不成立的理由。 |
8.調查報告書的內容可能如何呈現? |
9.如果我無法接受調查結果、調查小組的理由或是相關主管機關的懲處結果,我還可以怎麼辦? |
| 調查結果確定之後,如果你對於結果不服(例:沒有對行為人作懲處、調查程序有瑕疵等),這時候你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調查單位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但再申訴則另有再申訴書須填寫。 |
10.如果再申訴書不會寫該怎麼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