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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申訴流程->職場性騷擾 列印流程圖
 
職場性騷擾申訴流程Q&A 列印Q&A
 
● 我的身體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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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職場性騷擾的定義來看,事實上性騷擾著重的是「被騷擾人的主觀感受」,也就是被騷擾的一方,自己感覺到騷擾者以帶有性意涵的方式做出「不受到自己歡迎」的行為。當自己的「性自主權」受到他人侵犯時,無分口頭、肢體、信件、簡訊,只要是不受到自己歡迎且帶有性意涵的行為,都可能構成性騷擾。雖然一項行為或言語究竟構不構成性騷擾,會隨著個人的想法、主觀感受,以及當下情境與人際互動而有所差異,但也正因如此,我們不應先假定每個人都和自己有一樣的觀感,而更應該要去尊重別人不同的感受。所以即使只是輕微的動作或是令人不悅的玩笑,但只要是當事人不歡迎而且違反其意願的,都是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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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打算要申訴,那我需要準備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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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遇到性騷擾了,要向誰申訴呢?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相關準則規定,各級工作場所只要人數達30人以上,雇主必須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且在工作場所內顯著的地方公開揭示這些性騷擾防治的訊息,並印發給各個受僱者。因此,被騷擾的當事人可以依據內部申訴管道,直接向雇主提出性騷擾申訴。但是,如果性騷擾的行為人本身就是雇主,則是直接到當地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
2.申訴時只能以書面方式進行嗎?
 口頭申訴、書面申訴都可以。不管是雇主對員工性騷擾,或是員工之間的性騷擾,都可以透過書面的形式提出申訴。如果是以口頭敘述,受理案件的雇主則必須作成記錄,讓提出申訴的被行為人或代為提出申訴的檢舉人確認過內容,簽名或蓋章後,作為提出申訴的書面記錄。
3.我如果要自己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訴的話,要如何寫申訴書?有哪些要注意哪些地方呢?
 自己寫申訴書時一定要包含下列資料:申訴人的真實姓名、服務的單位以及職稱、住居處所的地址、聯絡電話,以及提出申訴當天的日期。詳細載明申訴人的基本資料之後(基本資料依法必須保密,所以一定要如實填寫),再來則是詳細說明事件發生的日期、場所、對象、發生經過,愈詳細愈容易讓主管機關瞭解,受理的機會也較高。最後就是附上蒐集而得的證據,才能證明這件事情確實發生過,而不是口說無憑喔。
 申訴書範例
4.有了申訴書之後還要有證據,那我應該如何蒐集證據呢?
 除了上述提到必須要鉅細靡遺地記錄受擾的過程之外,證據當然是不可少的部分。由於性騷擾行為通常較少有在場的目擊證人(如果有的話當然是最好的囉!),因此事後必須蒐集證據,這時候可以前往現場了解當地是否有監視錄影設備;如果事發後隨即透過第三人居中協調,第三人協調過程中,對方的反應以及是否曾經承認有不當的騷擾行為等等,都是可以提出的,此外,如果是手機簡訊、網路信件或MSN對話記錄,這些都可以當成申訴時的證據。
5.除了職場內的申訴管道,我還有哪些途徑可以利用?
 性騷擾情事發生時,同時有三種途徑可分別進行申訴或告訴:
 (1)
行政程序: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處理委員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事實查證,懲處結果最多也僅能改變行為人的身分(例如:公司主管將騷擾者調職、降職、減薪、要求道歉等)。
 (2)
刑事告訴程序:刑法。對騷擾者提出刑事告訴,目的是希望騷擾者被判刑或科處罰金(罰金是繳給政府)。
 (3)
民事告訴程序:民法。對騷擾者提出民事賠償之聲請,目的是希望騷擾者能針對當事人受到的身體或精神損害做出賠償(賠償是直接對提出聲請的當事人,如回復名譽、金錢賠償等)。
以上三種不同法律程序皆可同時進行,並未有任何衝突之處。也就是說,被騷擾者除了職場內申訴程序之外,仍可以對行為人提出刑事及民事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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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過程中,我可能會遇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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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雇主懷疑我的申訴動機,但是我明明就是被騷擾的人,怎麼會這樣?
 一般人對性騷擾經常存有許多迷思,認為被騷擾者穿著太過曝露、行為不檢點、有復仇動機,常常將責任歸咎在被騷擾者身上,而不去反省騷擾者的騷擾行為。一般被騷擾者在性騷擾事件之後經常會有困惑、無助、感到憤怒或被羞怒、擔憂、自責等,這些都是因為周遭朋友或親人仍對性騷擾持有迷思,進而責怪被騷擾者而造成被騷擾者的無助。因此,被騷擾的當事人瞭解這些迷思與可能的心理感受之後,更應該正視、肯定自己受擾的感覺。
2.申訴後,我的身份會不會被曝光?
 不會。由於申訴時必須具名真實姓名,公司雇主或是當地主管機關才會接受申訴,但是不管是性騷擾事件中的被行為人、還是代為舉發的檢舉人都會受到保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8條:「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不會因此而曝露自己的身分而遭到有心人士的報復。如果有曝光的情況發生,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委會反映。
3.申訴後,性別平等會或是當地主管機關一定會受理我的案件嗎?
 不一定。公司雇主或當地主管機關在接獲案件通報後,公司雇主與受僱者的代表必須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需注意委員的性別比例),工作場所所在當地的縣市勞工局則由性別平等委員會來處理。申訴處理委員會或性別平等委員會在接獲申訴案件開始的3個月之內,必須進行調查並決定此申訴案件是否成案,其所作出的決議必須附上詳細的理由說明,並且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訴人與行為人。
4.在哪些狀況下,我的案件可能不會被雇主或當地主管機關受理呢?
 如果你所申訴的案件,申訴處理委員會或性別工作平等會認為證據不夠充分、事件發生經過描述得不夠清楚、騷擾事件的內容與「性」並沒有關連,這些都可能是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的理由。
5.調查進行的過程中,我應該要有什麼樣的心理準備?
 申訴處理委員會或性別工作平等會的委員在調查期間將會請你親自說明事件的來龍去脈,也可能會詢問你一些關於性騷擾事件的問題。此外,調查時間最長可達3個月,所以直到調查結果出爐及雇主作出懲處的過程中,騷擾你的行為人還是有可能與你共處在同一個空間裡,雇主原則上應該盡可能安排你與行為人不會碰面。但在心理上,還是要有這樣的準備。
6.調查的過程中,調查人員還要求我跟騷擾者當面對質,這樣合理嗎?
 如果調查已在進行中,為了保護受擾的當事人,依規定不能另行要求當事人與被騷擾者當面對質,應該全部交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或性別工作平等會進行調查。此外,申訴處理委員會或性別工作平等會依規定也不能將申請人的申訴書內容直接交給騷擾的行為人閱讀,這些都是違反調查程序的,一旦違反程序,調查結果將不成立、不作數。
7.如果性騷擾只是很輕微的情節,我並沒有要讓騷擾的人受到重大懲罰,有沒有別的方式呢?
 只要雇主在雇用人數超過30人以上時,就必須明確訂定並公開揭示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申訴、懲戒之辦法,只要發現工作場所內發生性騷擾情事,就應該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因此,即使被騷擾者並未進一步提出申訴,雇主還是有責任針對雙方(行為人與被行為人)做出有效的事後處理。
8.調查結果出爐了,我要怎麼知道調查結果的內容呢?
 申訴處理委員會或性別工作平等會完成調查後,一定要以書面的方式通知你(申訴人)與行為人(騷擾者)調查的結果如何。如果在期限內沒有通知你、詢問後也沒回應的話,可以再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委會反映。
不管申訴調查是否成立,調查小組都必須在調查報告書中說明申訴成立或不成立的理由。如果申訴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或性別工作平等會除了說明成立的理由之外,還會做出雇主可以如何懲處的建議,但這項建議仍要看雇主是否接受,因為執行懲處的權利還是在雇主喔。
 調查報告書:成立 調查報告書:不成立
9.如果我無法接受調查結果、申訴處理委員會或性別工作平 等會的調查理由或是雇主的懲處結果,我還可以怎麼辦?
 調查結果確定之後,如果你對於結果不服(例:沒有對行為人作懲處、調查程序有瑕疵等),這時候你可以在知道調查結果當天開始的10日內向雇主提出申復,但申覆則必須另外寫成一份申復書,說明自己無法接受調查結果的詳細理由。
10.如果申訴處理委員會或性別工作平等會認為我所說的事實並不是性騷擾,這時候我還可以向誰申訴?
 如果公司雇主或勞工局不認為你的事件屬於性騷擾,或可能以其他理由來推卸調查責任或是置之不理,這時候還可以往上到當地的縣市勞工局或勞委會提出申訴。
11.再申訴書不會寫該怎麼辦?
 再申訴的申訴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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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應該要有的態度?公司雇主或調查人員對待我的應有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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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雇主應該用什麼樣的態度對待我才合理呢?
 當公司雇主遇到案例中的性騷擾事件發生時,可能會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心態來處理,一般人常持有性騷擾迷思,認為那只是男女之間的調情,不須要大驚小怪。公司主管對於職場內的人際互動應該更加注意小心,而不要誤陷性騷擾迷思之中。遇到性騷擾狀況時,我們也常會覺得是否自己多心、太敏感,但這時候我們應該做的是主張自己的感覺,不要讓雇主帶著這些性騷擾迷思對我們造成二度的傷害。
2.申訴處理委員會或性別工作平等會的相關人員,應該用什麼樣的態度對待我才合理呢?
 當申訴處理委員會或性別工作平等會的人員接受到被騷擾者當事人的申訴案件時,必須決定是否要受理這件申訴案。這時候,如果公司內的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當事人的申訴內容不構成「他們所認為的」性騷擾時,委員必須詳細說明理由,並且以書面的方式回覆當事人;在不被公司受理的情況下,當事人還是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同理,如果勞工局的性別工作平等會認為當事人的申訴內容不構成「他們所認為的」性騷擾時,委員必須詳細說明理由,並且以書面的方式回覆當事人;如果當事人認為勞工局處理有瑕疵的情況下,還是可以再向勞委會提出申訴。
3.申訴處理委員會或性別工作平等會的委員應該用什麼樣的態度對待我才合理呢?
 調查委員進行調查時,會找來騷擾的行為人及被騷擾的當事人個別面談,只要調查程序一展開,調查委員就應該避免讓當事人與行為人雙方當面對質。調查委員應有相當程度的性別意識,能夠完全理解被騷擾者當事人的處境,同樣也要避免質疑被騷擾者的動機,以及避免檢視被騷擾者過去的性經驗。一切都要調查都應該要符合尊重被騷擾當事人的性自主權原則。
4.勞工局(勞委會)應該用什麼樣的態度對待我才合理呢?
 當公司內部管道申訴不成功時,可繼續向縣市政府勞工局進行申訴。但目前勞工局內部經常有的狀況就是:將申訴電話一轉再轉、讓當事人不斷重述性騷擾事件、不知道勞工局哪個單位要受理申訴、或要求申訴人必須主動具備書面文件才能申訴等,這些都是經常發生的狀況。
事實上,勞工局接到申訴案件應由其「性別工作平等會」來受理,也不得要求當事人只能以書面方式申訴(行政程序法規定,民眾可以用書面或言詞來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應將言詞申請做成書面記錄,並念給當事人聽、或給當事人看,然後簽名或蓋章)。
勞工局人員可能會淡化事件的嚴重性,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或是為了減低勞工局本身的業務量,可能會將申訴事件置之不理,以上這些都不是勞工局應有的態度。面對民眾的申訴,勞工局應該更具性別意識地來處理被騷擾當事人的案件,而不應只是一再推拖,讓申訴制度不夠性別友善。如果你覺得在各縣市勞工局遇到不公平或有瑕疵的的處理,可以打電話到勞委會電話服務中心:02-8590-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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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與民事訴訟相關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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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騷擾申訴流程圖中還提到刑事告訴與民事告訴,這是什麼意思呢?
 職場性騷擾申訴流程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的內容,如果雇主或勞工局調查認定屬於性騷擾的話,他們能做的是以行政手段來懲處行為人或雇主的防治責任,例如要求行為人道歉、調職、降職、減薪、或要求雇主繳交罰鍰給國庫等。
但若你同時想以司法救濟的途徑,對騷擾者提出刑事告訴(例如:刑法中第228條的利用權勢猥褻罪、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第304條的強制罪,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觸摸罪等),或民事告訴(民法第18、184、195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29條,可針對因對方的騷擾行為而遭受的身體傷害或精神傷害部分,向行為人、或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如回復名譽、金錢賠償等),這三種法律的法律程序皆可以同時進行,並不限定只能提起其中一種告訴,三者之間並未相互衝突或牴觸。
2.如果我想提出刑事或民事告訴的話,有什麼樣的資源管道或資訊可以使用?
 各大專院校的法律系,通常都有法律服務的諮詢。如果你屬於經濟弱勢,可找「法律扶助基金會」,通過審核後將有義務律師幫你打官司,詳情請直接洽詢 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如果你對《性騷擾防治法》的部分有疑問或需求,也可洽詢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諮詢專線:113
3.在刑事上,騷擾者可能會受到多嚴重的懲罰呢?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觸摸罪)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4.在民事上,騷擾者可能會受到多嚴重的懲罰呢?
 民法第18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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